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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研究——以受贿行为本质为基点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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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1.受贿行为的本质及产生机理

1.1公共权力的起源及理想化运作机制之考察

1.2公共权力的异化原因之探析

1.2.1公共权力天然的膨胀特性

1.2.2公共权力异化的前提条件

1.2.3公共权力异化的制度原因

1.3受贿罪的本质——制度缺失下的权力寻租

1.4受贿行为在中国当前语境下的产生机理

1.5小结

2.刑法解释的困境——关于受贿的范围

2.1刑法学理论关于贿赂范围的论争

2.1.1国外有关贿赂范围的观点

2.1.2我国刑法学界有关贿赂范围的理论纷争

2.2问题的症结

2.3需要说的合理性——以受贿本质为视角

2.4非财物利益纳入受贿范围的正当性

2.5小结

3.立法选择的尴尬——性贿赂问题

3.1“性贿赂”的历史和现实

3.2“性贿赂”是否入罪的论争

3.3问题的症结

3.4“性贿赂”在应然层面上符合受贿行为的本质

3.5“性贿赂”犯罪化的立法设想

3.6小结

4.在荆棘中前行——抑制受贿罪的对策

4.1刑事政策层面

4.1.1宏观刑事政策

4.1.2刑事立法与司法政策

4.2制度建设层面

4.2.1完善肃贿法律体系

4.2.2健全肃贿配套制度

4.2.3强化肃贿机构职能

4.3小结

结语 权力的双刃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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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贿犯罪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现象,对政权的根基构成了严重的腐蚀。虽历代统治者均严厉惩治,但始终难以根除,甚至可说是“长盛不衰”。作为当今世界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受贿罪同样因其特殊的危害性而为各国法律所重视。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体制和结构逐步发生变化。由于各种利益与诱惑的驱使,受贿类犯罪具有明显上升趋势,并表现出以下特点:犯罪主体高位化,中高级干部犯罪人数日益增多;犯罪数额高量化,受贿数额日益增大;犯罪行为集体化,共同受贿日益突出;犯罪手段多样化,受贿形式不断翻新。在刑事立法与司法加大对受贿犯罪惩治力度的同时,许多犯罪分子依然顶风而上,甚至出现“官不畏死”的现象,引人深思。 受贿犯罪常以合法外衣作伪装,往往极难发现和揭露。近些年来,一些大案要案的披露,更是反映出众多新问题。《2000年中国司法年终大盘点》一文指出,当前腐败案件的一大特点是色情腐败现象严重。甚至有人称,官员的腐败从婚外性关系开始,这已成为中国官员腐败的÷个定律。然而,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却难以将其纳入受贿罪的惩治范围。我国刑法在设定受贿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存在欠科学和疏漏之处,理论研究则偏重于对现有规范的解释而难以对受贿行为的新情况作出应有的快速反应,因此对遏制现今的受贿犯罪行为极为不利,亟待研究与改进。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本文试图分析受贿行为的本质及产生机理,并根据分析的结论对刑法理论关于受贿罪中的疑难问题——受贿范围与性贿赂问题作出自己的分析,最后尝试提出在中国语境下抑制受贿罪的对策。 全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四章三部分,以下分述其主要内容: 绪论部分: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介绍了目前刑法理论对于受贿罪研究的总体情况及存在的不足,指出现有的研究模式由于囿于传统的对受贿行为进行四要件的分析套路,而对其本质关注不够,从而在分析受贿罪的有关疑难问题时可能面临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以及研究工具和方法。 第一章为对受贿行为的本质及其产生机理进行考察。首先对基于一般政治学原理对于公共权力起源的推论导出了公共权力的产生机制,并就权力的扩张天性进行了分析,同时,由于权力的实际掌握者既是权力的代理人又是有着个人意志和利益诉求的经济主体的二重身份,加之制度的缺失,使权力的异化成为可能甚至必然。笔者依此指出,权力的滥用是权力产生后的必然结果,而其表现之一即是以权换利。其次借用经济学中寻租的概念,指出受贿行为的本质即是制度缺失下的权力寻租。最后,针对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状况,分析了我国受贿行为产生以及蔓延的根本原因。 第二章是在第一章对受贿本质的探讨的结论基础上,尝试对受贿罪研究中的疑难问题之一——受贿范围的界定进行分析。一方面,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受贿对象为“财物”,故如从形式上坚持罪刑法定,则受贿的范围只能局限于财物,但是,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以权谋利的形式又使上述形式解释可能招致如下诘难:放纵犯罪或对行为人的有意规避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将受贿范围界定为财产性利益甚或利益(需要)则又可能触犯当前中国推进法治进程语境下的大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产生此悖论的原因在于对刑法解释所持的理念具有差异所致。笔者赞同刑法解释应该体现法的精神的实质解释论的观点,认为对立法者意志的理解应置于当下语境进行,而不可拘泥于法条、局限于对立法者当时意志的揣摩而使法律变成僵死的东西。因此,只要符合权力寻租的本质的行为,都应当作为受贿行为论。因此,笔者赞同“利益(需要)说”,认同将非财物利益纳入受贿范围的观点。 由于我国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以权换色”现象,而现有法律规范又难以明确定性,故本文第三章对受贿罪研究中的另一个疑难问题——性贿赂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对性贿赂的历史与现实进行了简要回顾之后,本文介绍了学界关于性贿赂是否入罪的截然相反的不同观点及理由。笔者认为,双方争论不下的症结在于纠缠于实然与应然两个不同层面。从实然层面讲,性贿赂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尚难入罪,因为即使是客观解释论也不可能太过背离法律文意本身;从应然层面讲,性贿赂则完全符合受贿行为的权力寻租本质,其社会危害性也不亚于直接收受财物,故对其犯罪化具有正当性根据。但是对性贿赂进行恰当的定性应当寄望于将来刑法规范的调整。因此,在未来的立法选择中,笔者支持将性贿赂犯罪化,并提出了立法模式的设想。第四章是笔者试图从刑事政策层面与制度设计层面提出一些抑制受贿犯罪的对策。人类进入组织化的社会后,就不可能没有权力,而权力又具有异化的必然趋势,所以从此角度看,受贿是不可能完全根除的,道德的教化作用也是有限的。但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关键在于人具有理性和不断调适自身组织制度的智慧,对于贿赂类犯罪虽然不能完全杜绝,但是仍然可以通过政策和制度将之控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之内。在刑事政策层面,笔者认为应当站在国家的长治久安与政权的稳定的高度,将受贿行为视为对政权的极大威胁,应从严治吏、从严治权:权力作为组织化、制度化的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恶”,其滥用趋势也应当由规范化的制度来控制。由此,在制度构建层面,笔者提出了一系列如何完善受贿配套制度的建议。 最后是结语部分,在对全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指出权力对于其掌控者而言实为一把双刃剑,只有在真正的权力所有人所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才不至于既刺痛了社会,又斫伤了自己。 本文在研究中,运用政治学原理中权力起源的思想探讨了公共权力的来源,借助哲学中的异化概念分析了权力最终变为与民众对立的力量的原因,采纳经济学中“经济人”在主导国民行为中的决定作用的理论,试图得出有关于受贿罪的一些论断。这或许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当然也可能是笔者的不自量力。 本文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与既有法律体系,着重对受贿行为的本质及产生机理进行了分析,并以得出的结论为理论前提,对受贿的范围及性贿赂问题作了探讨,并尽可能地提出了可行的抑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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