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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权钱交易——受贿罪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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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权钱交易之“权”

第一节“权”之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

三、特定关系人--“权”之主体与受益主体之分离

第二节“权”之行为特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权钱交易的条件

二、实质劳务--兼职取酬与受贿的界限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权钱交易的手段

四、具体请托事项--正常馈赠、感情投资与受贿的界限

第二章 权钱交易之“钱”

第一节“钱”之对象--财物

一、财产性利益--收受于股及股份分红

二、非财产性利益--性贿赂

第二节“钱”之内容--财物所有权

一、财物所有权是权钱交易的对价

二、财物所有权的事实转移--借款、借用与受贿的界限

第三章 权钱交易之“交易”

第一节“交易”的给付顺序

一、先权后钱是权钱交易的一种给付顺序

二、职后受贿与事后受贿

第二节 以赌“交易”的特殊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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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贿罪是最常见的一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近年来,各种新形式受贿现象不断涌现,司法认定时出现了很多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问题,给司法实务界带来了很大困惑。笔者作为一名公诉人,根据平时的办案体会,认真研读最新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广泛收集各地案例,力求紧紧抓住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一一权钱交易作为考察各种新型受贿犯罪的实质标准,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做出罪与非罪的评价。
   具体来讲,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前言,阐述了把权钱交易作为受贿罪本质特征的理论渊源和法律依据。从哲学上的本质特征入手,引出犯罪乃至受贿犯罪的本质特征,并得出结论: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以此作为全文论述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是对“权钱交易”的分解,分别对“权”、“钱”、“交易”三个要素进行阐述。关于“权”的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成为特殊的职务犯罪主体;关于“权”的行为特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此将受贿罪与兼职取酬、正常馈赠、感情投资区别开来;关于“钱”的对象,是财物且包括了财产性利益,从而将收受干股及股份分红等纳入受贿罪惩治视野当中,并将非财产性利益如性贿赂等排除在现行法律之外;关于“钱”的内容,是财物所有权,以此将受贿罪将与借款、借用等暂时转移财物使用权的行为区别开来;关于“交易”的给付顺序,既包括典型的先钱后权也包括非典型的先权后钱,但职后受贿的认定标准应当高于事后受贿;关于“交易”的类型,除了直接交付财物形式之外,还有为了规避法律采取的一些变通方法,如通过赌博“输钱”等。
   研究过程中,笔者十分注意学习最新的理论成果,同时尽可能在现实判例中找到对应的体现,为此笔者广泛收集了大量已公布的案例,尤其是笔者所在城市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的审判文书。
   通过撰写本文,笔者感觉到对于将来如何处理各种疑难受贿问题有了一条比较清晰、明确的主线,也许不是完全正确,但至少摆脱了以前那种摇摆不定、左右都有理的混沌状态。希望能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为做好笔者的本职工作--审查起诉,提供一点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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