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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关注研究——基于异常应计与审计意见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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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计意见反映了注册会计师对于企业财务报表公允性、合法性以及政策一致性的评价,同时作为不可观测的审计过程的可观测结果,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了重要信息,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关注什么问题,又如何将发现的问题反映到审计报告中传递给财务报表使用者呢?我国现有不少文献探讨了盈余管理与审计意见之间的关系,这些研究普遍将异常应计作为盈余管理的代理指标,研究结果指出注册会计师能够识别出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关注企业盈余管理行为,并将其反映到审计意见中。 然而由于审计意见,特别是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意见时将不得不面对来自上市公司等各方面的压力,这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会牺牲审计质量,迎合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屈从其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关注重点很可能不会放在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行为上,而是其他问题。另一方面,假定注册会计师确信某个帐户存在错报,如果注册会计师怀疑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但并不涉及重大错报或者偏离会计准则等问题,那么注册会计师就没有理由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事实上,盈余管理通常是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内进行盈余操纵,只要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就不需要评价或解释上市公司的整体盈余质量。鉴于我国审计市场现状以及审计过程,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关注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并将其反映到审计意见中的观点是不合适的。 但是,从盈余管理与审计意见的研究来看,异常应计与审计意见确实存在相关关系,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是关注异常应计的,但不是识别出了盈余管理,而是基于其他因素考虑,如业绩表现比较差,或者受流动性导向影响的上市公司,很可能就存在较大数额的负应计数,这时考虑到上市公司的持续性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就会出具与“持续性经营能力”等有关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有可能并没有进行盈余管理,只是因为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问题,导致异常应计,而引起注册会计师的关注。本文试图找到注册会计师关注异常应计的更深层次的原因。通过深入分析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内容,笔者发现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60%以上都存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进一步研究发现这些公司普遍存在较大的异常应计,其它财务指标也与标准无保留意见、及其他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存在较大的差异,各项数据显示这些公司正面临着较大的财务危机。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对异常应计的关注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考虑,而并非是因为他们识别出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的行为。 一般来说,较大的异常应计可能反映出公司的盈余能力在下降,有现金支持的经营收益在减少,总体财务健康水平在下降,较大的异常应计可能预示着,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问题。另一方面,对注册会计师来说,较差的财务质量,意谓着更大的审计风险。同时传统的异常应计模型并没有控制“财务困境”这一变量,持续经营能力受到质疑的上市公司,一旦存在较大的负应计数,就会显示出“异常”。因此,基于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关注,注册会计师对异常应计将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导致存在较大的异常应计的公司,容易获得“持续经营能力”审计意见。 本文通过CSMAR以及巨潮咨询网获取了2003年至2005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数据进行研究。样本公司审计意见的具体内容的分析发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没有显示出上市公司进行了盈余管理,并不支持“盈余管理将导致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出具”这一观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与异常应计的回归结果显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确实与异常应计存在正相关关系,但进一步回归发现异常应计与“持续经营能力”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而与其他意见内容相关性较弱,所以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对异常应计的关注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考虑,关注的是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并非是因为他们识别出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的行为。 本文贡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本文在以往审计意见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审计意见内容进行了具体分析,有助于了解注册会计师关注的重点,以及上市公司因为何种具体原因而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和认识我国审计市场现状。二是通过具体审计意见内容的分析,结合中国审计制度和审计环境,深入的研究了异常应计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观点,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对异常应计保持了应有的关注,但并不同于以往理论解释,注册会计师并非关注盈余管理,而是基于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关注。这种实证结果,对于审计关注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关注研究以及审计意见和盈余管理的相关性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角度。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并不包括评价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建议以后的研究者分析审计意见和盈余管理(特别是异常应计作为代理指标)的相关关系还需考量。另外,本文研究样本是以2003年-2005年的上市公司数据进行研究,其遵循的政策制度是1998年出台的《证券法》,2001.年出台的会计准则及审计准则。我国在2006年相继出台了新的《证券法》、《独立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并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法规较以前的法规有了很大的变化,预计将对证券市场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新的审计准则遵循“风险导向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关注企业重大舞弊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关注的重点必会因此而发生转变,因此,异常应计与审计意见的关系也会有所不同。 本文研究框架如下:第一章分析当前我国审计制度背景以及介绍相关理论;第二章对国内外当前研究状况进行了回顾,第三章提出本文研究假设,详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第四章反映了样本数据统计性分析结果,并在对审计意见内容分析的基础上,检验了审计意见与异常应计的关系,第五章是本文的结论、研究创新以及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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