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运用我国上市公司2002—2004年的数据,对实施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高管人员之所以偏好选择增发和发行可转债在于:相对于配股来说,选择增发和发行可转债,高管人员可以获得更大的超额报酬。同时,本文还发现,公司再融资后,高管报酬契约的规模权重会出现有利于高管人员的变动,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公司薪酬委员会缺少独立性,高管可以对其报酬契约实施自利影响。因此,减少超额报酬对再融资方式选择的影响,约束高管人员影响薪酬委员会的自利行为,对降低代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对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