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0.导论
0.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0.2 文献综述
0.3 研究思路及方法
1.案件管辖制度的争议: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案件管辖制度的争议
1.1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铁路运输法院的定位
1.2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案件管辖制度的争议
1.3 本文认为应该采纳的管辖模式
1.4 本章小结
2.案件管辖制度的考察:以四地两级铁路运输法院为样本
2.1 四地两级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制度总体现状分析
2.2 四地两级铁路运输法院改革试点的效果考察:调查问卷分析
2.2.1 调查及对象简要说明
2.2.2 调查问卷的具体分析
2.2.3 问题与不足
2.3 四地两级铁路法院案件管辖制度改革试点中的经验和教训
2.3.1 范围设置要合理
2.3.2 业务培训要先行
2.3.3 配套措施要完善
2.4 本章小结
3.案件管辖制度的构建:制度再造的理论坐标和调查问卷分析
3.1 横坐标:宏观视角下的基本原则
3.1.1 将宪法法律作为制度构建的基本底线
3.1.2 将司法公正作为制度构建的最终目标
3.1.3 将司法效率作为制度构建的重要追求
3.2 纵坐标:微观视角下的基本要素
3.2.1 经费保障
3.3.2 人员编制
3.2.3 动力来源
3.2.4 机构设置
3.2.5 审判权运行
3.3.理论坐标系的检验:一份法官访谈报告
3.4 本章小结
4.案件管辖制度的构建:以四川两级铁路运输法院为例的设计方案
4.1 行政案件案件管辖范围构建及其依据
4.1.1 现实依据
4.1.2 实证依据
4.2 刑事案件案件管辖范围构建及其依据
4.2.1 现实依据
4.2.2 实证依据
4.3 民商事案件案件管辖范围构建及其依据
4.3.1 现实依据
4.3.2 域内外实证依据
4.4 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两类三审合一案件
4.4.1 现实依据
4.4.2 实证依据
4.5 配套机制的完善
4.5.1 人员编制
4.5.2 机构设置
4.5.3 经费保障
4.6 小结
5.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