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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信任危机的生成及其法律应对——以认知心理学为解释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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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绪 论

0 .1问题提出及研究意义

0.2文献综述

0.3研究方法

0.4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1. 认知基础:我国司法的认知传统及其演变

1.1 我国司法认知的传统特性

1.2 从传统演变而来的司法认知心理倾向:“依附”与“怀疑”

1.3 “依附”与“怀疑”两种背反心理倾向之解释

2. 认知实践:司法实践中公众基于认知理性的策略选择

2.1 从“心理”到“行为”的认知逻辑

2.2 司法实践中的两种“先验者”不信任模式

2.3 “参与者”不信任均衡模式的司法策略

3. 认知生成:认知平衡理论与不信任心理的传染

3.1 基于实践的司法认知修正

3.2 新认知的存在可能性

3.3 认知传染生成司法不信任

4. 知识梳理:认知路径下我国司法不被信任的法律内涵解读

4.1 法规则适用的规范性不强

4.2 司法的地方性消弱司法权威及其公信认知

4.3 司法权威的“外力”凭借影响认知倾向消弱其权威性

4.4 信息可置信性不强加重信息传播异化

4.5 司法公众参与性不足强化认知偏差

5. 重塑路径:从“客观优化”到“主体认知”的司法可置信化策略

5.1 推进法规则价值还原

5.2 司法去地方性

5.3 优化提升法院司法性权威

5.4 双向可置信表达以提升信息公信

5.5优化司法的社会公众参与渠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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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是法律生命之所系,同时其又依赖于民众信赖而生存。司法信任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维系之基础,在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然而当今我国司法却面临着严重的信任危机:一方面基于一些既有研究的相关数据调查显示我国社会的整体信任水平其实并不低,另一方面却是如同涉诉信访以及舆情与司法相左等公众对司法现状实际的不满情绪泛滥。针对该问题,与既有研究主要集中于截取横向的司法制度现状或着力于宏观社会制度环境予以分析不同,本文则以选取信任主体“人”作为切入点,通过逻辑演绎其“不信任”的纵向生成机理而凸显出我国当前司法信任面临的制度困境。大致思路为:使用社会与历史分析方法,将我国民众对法(司法)之认知放置于与西方存在差异的“社会结构”与“历史传统”场域中分析其信任的传统特性,并结合我国社会“法治化”变革的背景分析当前司法制度现状下的信任特性之变化,得出“依附”与“怀疑”的认知基础假设。并以此“既有制度与法律环境”与“民众心理认知”为双重约束条件,使用法律经济学中博弈论方法以模型建构的方式将视角由宏观转向微观,讨论了“个体型”不信任者从理论到行为演化的典型模式,进而以个体基于认知理论与实践冲突后的认知知识习得为基础,得出了个体或在微型群体层面所生成的不信任型司法的“认知框架”;随之,再结合我国当前的舆情信息环境通过“认知平衡理论”(“P-O-X”)的桥梁作用呈现出从“个体”到“群体”的宏观上的司法不信任认知。最后,通过使用规范法学知识根据前文线索中由“认知路径”厘定出“法律问题点”:可综合概况为法规则适用规范性不足,客观制度方面司法权威的非司法化元素显示,以及认知主体接收效果方面的“体验性”与“信息可置信性”相关渠道的阻塞等,其后就其修补重塑中法律制度化路径的关键点进行阐述:包括首先从作为规则的法的价值还原开始,再结合司法去地方性与职能优化提升司法权威,信息公信与公众参与等构建出一条从“客观优化”凸显司法性权威到“传播载体”再反馈至“认知主体”提升认知主体接收效果的认知重塑路径。
  第一部分为行文逻辑的基础内容,主要论述我国司法的认知传统及其现代演变;主要包括两大部分:首先使用历史分析方法对我国传统社会的司法认知形态与信任模式进行简要阐释,概述我国民众司法传统认知的四种特性;然后再主要基于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变迁的理论逻辑分析指出我国公众对司法认知存在“依附”与“怀疑”两种心理倾向,并就该种心理倾向的形成与演变程式着重进行了分析解释,并将两种认知心理倾向作为行文之假设为后文进行理论铺垫。
  第二部分为关于认知实践,也即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参与者在前部分所述的既有“制度与法律环境”与“民众认知心理”双重约束条件下的其司法认知心理以及其策略选择的模型化说明;本部分主要通过介绍认知心理学中“认知-行为”理论基础上,使用模型假设与法律经济学博弈论的方法重点模拟了“先验者”与“参与者”两种主要的对司法不信任的“经验者”的策略选择行为,以对其背后的制度运行机制困境进行呈现,通过博弈分析得出诉讼参与者在既定的社会法律环境约束下,其对司法策略是“不信任”的,即个体层面的不信任,也是下文不信任心理传染扩散模型中司法不信任的传播者。
  第三部分为关于公众对司法不信任认知生成部分的研究;本部分主要介绍经验者们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感如何在社会中进行有效社会传染的。本文研究指出不信任的基群从“个体”到“群体”传染是在我国特殊社会形态下的信息传播异化的结果,个体基于实践的意义学习重构出新的“认知框”,再通过认知平衡理论的中介传导作用,不信任心理依托私域的人际交流进行高效传递,从而使个体、群体间的不信任在社会公众间进行传染。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认知路径下的司法机制运作的法律问题梳理与法理解读;本部分主要是将前文不信任生成逻辑中呈现的诸如认知基础的“怀疑与依附性”、实践理性的“司法体验与策略选择”与从个体到群体扩散的“信息机制与不信任传染”等信息通过“权与法的权威,中央-地方、司法-行政的声誉差异,怀疑性与依附性因素的制度缺陷归因”等介质转换为法律化知识予以呈现,具体表现为如法规则的“规范性”价值失范,司法地方化,公众参与渠道通达性不足以及信息表达可置信性不强,法院司法职能与非司法机关司法职能混同等司法制度本身所附带的多方面因素之叠加,综合反映为法规则适用规范性不足,客观方面的“专业化”司法的非司法性权威元素显现,以及认知主体接收效果方面的“体验性”与“信息可置信性”双渠道负效应叠加等。
  第五部分为关于信任重塑路径的思考;人的认知是主体对客观事物进行假定、检验、意识形成之过程,其关键在于客观的认知呈现与认知主体的接收效果,这也是信任重塑的核心。所以本部分与不信任生成归因时的“从主观推客观”路径相反,而是在前文问题厘定基础上,首先从推进法治社会中作为规则的价值还原开始,再结合司法职能优化如司法去地方性,法院非司法职能分离与非司法机关司法职能法治化等提升司法性权威以及司法信息可置信性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众参与有效性加强等制度的完善与优化,构建出一条从“客观优化”到“传播载体”再反馈至“认知主体”的认知重塑策略,以提升公众对司法之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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