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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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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导论

0.1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0.2文献综述

0.3研究方法

0.4研究思路和逻辑结构

1.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基本理论

1.1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的界定

1.2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1.3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4本章小结

2.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

2.1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司法裁判的现状分析

2.2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3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实践出现问题的原因

2.4本章小结

3.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立法检视

3.1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程序规则检视

3.2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实体规则检视

3.3本章小结

4.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完善

4.1完善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立法规定

4.2规范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内部救济

4.3完善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司法审查

4.4本章小结

结束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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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公司法的改革越来越多地指向“个体自由与权利”——更加注重股东的个体权利保护,这是追求社会公平的价值体现,具有维持公司稳健运行的现实必要性。而这种指向也带来了负面效应: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公司内部矛盾。在公司内部纠纷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更为凸显,尽管双方在最终目的的追求上具有一致性,但股东作为一个个体,显然更加注重自我利益的实现,极有可能做出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此时,纠纷的解决不应过度依赖司法权力的介入,寄望于以外部机制解决公司内部问题;而应尊重和维护公司自己解决纠纷的能力,进而承认公司机构对内部矛盾和纠纷的“私人裁判力”,优先实施公司内部“裁决”,和平化解公司内部矛盾,以增强公司内部的效率性团结。在我国的实践中,当股东做出违规行为而损害公司利益时,作为公司内部最高权力机关的股东会对股东的侵害行为作出“预先裁决”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司法裁判也难以就此类案件作出统一认定。因此,我国现行法关于公司对内部纠纷的“私人裁判”制度设计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漏洞,不能满足公司自治和实践的需要。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其中,兜底条款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的规定,承认了股东会在一定条件下对股东行使处罚权的正当性;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赋予股东会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作出限制股东权利、解除股东资格的处罚权限。然而,在纷繁芜杂的公司实践中,公司章程无法对公司事务作出事无巨细之规定,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如何实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是否仅仅局限于限制股东权利及解除股东资格这两种类型?对股东会的处罚限度又如何界定?进入到司法裁判中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如何审查?这些问题折射出来的是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立法规制的不完善。本文的研究正是基于对这些现实问题的思考展开,本文首先梳理了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对这一处罚权的性质进行界定,明确其理论基础,进而针对其在公司实践和司法裁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试图找出其中的原因,从而针对性地提出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完善建议,为未来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规则设计提供思路,而指导司法实践,更好地实现公司自治。
  本文的研究从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为后面的问题分析做好理论铺垫。在对其理论基础和性质认定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检视我国关于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立法不足。实践层面的问题与立法层面的不足,双双印证了完善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立足我国立法与实务运行的现状,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和司法实务经验,为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建议。
  第一部分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从基本界定、理论基础及应当遵循的原则三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较为细致严谨的介绍和分析,为下文的问题研究提供深厚的理论支撑,是展开本文的基础。
  第二部分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该部分共收集和整理了司法实践中股东会对股东作出处罚的相关案例31件,并对裁判情况进行了数据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以下问题:法院裁判依据不足、设定难以确定、处罚标准不明确、处罚限度难以审查以及权益救济效率低下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寻找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即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界定模糊、股东对股东之处罚权属意定股东权范围、司法的事后判断不能形成恰当评价以及被处罚股东权益救济路径不畅。
  第三部分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立法检视。这一部分主要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检视我国股东会之于股东处罚权制度的运行现状,通过分析,发现了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其中,程序规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的表决规则的缺失及被处罚股东自力救济程序规则的欠缺;实体规则方面的问题则表现为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及缺乏对被处罚股东利益的实质保护。在明确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现有立法规定不足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公司法需要为公司治理及司法实践提供完善、确定的法律制度的结论。
  第四部分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完善。这一部分结合本文前两部分对司法实践和立法不足的分析和论述,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针对性地提出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该制度的立法规定、规范公司内部救济、完善该制度的司法审查,以期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制度思路和建议。至此,本文的展开遵循了从理论分析到制度完善的逻辑思路。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我国关于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也未引起法学界足够的重视,但又是我国当前实务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文在对这一制度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务中的裁判情况,通过数据和案例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层面对我国股东会之处罚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挖掘,进一步检视我国立法的不足,试图从实践和制度上提出完善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建议。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虽然笔者尽力收集了相关案例,但收集工作不够详尽,因而文中的实证分析部分不能完整呈现出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还有待加强;同时,由于笔者外语能力和法学专业素养有限,在借鉴国外先进制度,提出完善我国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制度的提议时,应用到具体实践中是否可行尚待今后实践的检验,笔者在今后仍将继续关注和探索该制度的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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