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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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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1.1 选题的背景

1.1.2 选题的意义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1.5.1 网约车基本含义

1.5.2 网约车基本特征

2.1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

2.1.1 性质标准

2.1.2 重要程度

2.1.3 影响范围

2.1.4 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标准

2.2 网约车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立法依据

2.2.1 中央立法立法依据

2.2.2 地方立法立法依据

2.3 网约车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分析

3.1 现行网约车立法规定

3.1.1 中央立法现行规定

3.1.2 地方立法现行规定

3.2 网约车立法情况差异的原因

3.2.1 从宏观层面分析

3.2.2 从微观层面分析

3.3 总结

4 网约车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分析

4.1 网约车立法的积极影响

4.1.1 合法地位的确立

4.1.2 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

4.1.3 责任主体的明确

4.1.4 个人信息的保障

4.1.5 明确行政主管部门权力

4.1.6 明确法律责任

4.2 网约车中央与地方立法存在的冲突

4.2.1 地方立法违上位法立法规范

4.2.2 违反公平就业原则

4.2.3 违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原则

4.2.4 对行政主体责任规定缺失

5 网约车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平衡

5.1 网约车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具体冲突的平衡

5.1.1 不违反上位法规定

5.1.2 保证公平就业

5.1.3 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5.1.4 明确行政主体的责任

5.2 宏观把握网约车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平衡

5.2.1 网约车立法中集权与分权的适度平衡

5.2.2 网约车立法应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相适应

5.2.3 网约车立法统一性与多样性与相结合

5.2.4 网约车立法权配置的效益最大化

5.2.5 网约车立法的合作博弈与协商

5.2.6 网约车中央立法稳定性与地方立法应变性结合

6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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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约车是“互联网+”对客运行业的渗透,是一种新兴业态,刚出现时并无专门立法对其进行规定,合法性身份存疑,制约网约车良性发展。网约车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性作用的体现,多方利益的考量认为对其确有立法的必要,让其在法律框架下良性发展后,交通部联合七个部委下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车新规”),从法律层面承认网约车的合法地位。网约车新规只在宏观框架内对网约车进行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权力下放给地方,允许地方在网约车新规的宏观框架内制定地方网约车实施细则,地方网约车实施细则的制定与执行将直接影响网约车新规的实施效果。不同城市之间具体情况不同对网约车地方立法的影响较大,毕竟网约车地方立法需要当地政府及交通管理部门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综合考量。从已经公布的部分城市网约车新规实施细则或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中央放权后的地方立法有很多问题的存在,部分城市对户籍和车籍的限制性规定引起很大争议,认为其违反网约车新规,违反“公平就业、公平竞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涉及地域歧视、户籍歧视、地方保护等。”[1]本文将从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着手,对网约车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网约车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中存在的冲突提出平衡建议。
  本文除去引言,主要从五个部分对网约车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与平衡进行分析和阐述。第一部分为网约车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分析,主要包括包括网约车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权限划分、网约车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立法依据。第二部分是对现行网约车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规范分析,包括现行网约车立法规定以及网约车立法情况差异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对网约车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分析,对网约车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积极影响和网约车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存在的冲突进行归纳。第四部分针对网约车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中存在的冲突提出平衡建议,以期网约车的合法有序发展。最后部分为文章的一个结语,网约车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应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考虑,唯有此,才能保障网约车立法的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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