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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运人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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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一、实际承运人概念的提出

二、对我国《海商法》中实际承运人定义的争议

(一)有关“委托”的争议

(二)有关“从事货物运输”的争议

三、实际承运人定义的理解

(一)“委托”的含义

(二)“从事货物运输”的含义

(三)小结

四、CMI运输法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及比较

(一)履约人的概念及范围

(二)履约人是否包括独立合同人

第二章实际承运人的识别

一、承运人的识别

(一)识别问题的产生及争议

(二)《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下的承运人

(三)承运人识别的标准

二、实际承运人的识别

(一)班轮运输下

(二)航次租船运输下

(三)定期租船下

(四)光船租船下

(五)无船承运人

第三章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一、实际承运人的权利

(一)收取运费的权利

(二)对危险货物的处置权

(三)海上货物留置权

二、实际承运人的义务及责任范围

(一)交货的义务

(二)签发提单的义务

三、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一)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二)对收货人承担责任的根据

第四章与实际承运人有关的诉讼时效问题

一、对实际承运人起诉的诉讼时效

二、实际承运人的请求权时效

三、有关诉讼时效延长的讨论

(一)关于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应当允许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

(三)该协议对实际承运人的效力

结论

致谢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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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文第一部分作者先从实际承运人概念入手,解释实际承运人的含义,提出对中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应作如下理解:第一,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这种委托不限于委托代理合同.其具体形式一般表现为货运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或者定期租船合同等.第二,实际承运人必须亲自进行了货物运输.第三,定义中的运输专指海上运输.第二部分实际承运人的识别.作者认为应以承运人的识别为基础,依具体情况来分析.第三部分关于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义务问题.中国《海商法》中对实际承运人的权利及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尤其是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作者认为应该明文列出.在其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问题上应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引入系列合同的理论,使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可以以违约起诉实际承运人.关于实际承运人对收货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作者认为应该以提单关系来解释.最后,作者认为《海商法》对于有关实际承运人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存在漏洞,建议在《海商法》修改时予以补充,并建议加入有关协议延长诉讼时效的规定.作者希望能够通过该文的论述,帮助各方当事人正确理解和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并能够对今后的航运实践及司法审判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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