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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第一章逾期举证法律后果概述
第一节逾期举证法律后果含义的界定
一、举证时限制度含义的探讨
二、举证时限与逾期举证法律后果之间的关系
三、逾期举证法律后果含义的界定
第二节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相关问题
一、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承担主体
二、逾期举证法律后果所涉及的权利范围
三、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例外情况
第三节逾期举证法律后果建立的必要性
一、设置逾期举证法律后果是由诉讼程序的安定性决定的
二、是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效益的需要
三、是发展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深入发展的需要
四、是稳定裁判既判力、加强司法裁判权的需要
第二章我国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之间落差的一般考察
第一节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司法实践现状
一、司法实践现状的考察
二、对不同观点涉及问题的探讨
三、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之间出现落差的原因分析
第二节我国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立法不足
一、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相冲突
二、证据失权的效果过于严格,缺乏正当性基础
三、严格的证据失权效果与新的证据之界定不科学的矛盾
第三章国外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有关逾期举证法律后果规定的考察
第一节国外有关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规定
一、美国
二、德国
三、法国
四、日本
第二节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立法中有关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规定
一、台湾
二、澳门
第三节小结
一、国外在证据失权规定方面的对比分析
二、国外与我国相关规定方面的差异
第四章完善我国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具体设想
第一节重构我国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理由
一、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强化与举证能力的不足
二、逾期举证法律后果设置的局限性
三、法律后果单一
第二节对完善现有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具体设想
一、说明义务的负担
二、强制提供证据材料
三、给予逾期罚款制裁
四、承担诉讼费用
五、证据失权
第三节建立相对完善的诉讼制度
一、建立完备的审前准备程序
二、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
结 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