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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研究对象及其意义
二、学术史回顾
三、基本思路与框架
第一章训政时期立法体制的建构
一、制度背景:从移植议会制度到改造议会制度
(一)议会制度的移植与失败
(二)受中国知识界关注的欧美改造议会制度新趋势
(三)中国改造议会制度思潮的出现
二、训政前期立法体制形成的理论基础
(一)孙中山的宪政思想
(二)胡汉民等国民党人的立法建制思想
三、训政前期立法体制的形成过程
(一)国民政府初建时期的立法体制建设
(二)训政前期立法体制的建立
(三)训政前期立法体制的特点
四、训政前期立法成果评述
(一)在形式上建立了完整的六法体系
(二)较快的立法速度和较多的立法数量构成了立法高效性
(三)较为精良的立技术值得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所借鉴
第二章训政前期立法主体结构分解
一、制定法律的立法主体
(一)立法院:专任立法主体
(二)中央政治会议:国家立法活动的实际控制主体
(三)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政策的决定主体
二、次级立法主体:行政院、监察院、考试院及司法院以及院下各部会
(一)行政院及所属各部委
(二)司法院及所属机构
(三)监察院及所属机构
(四)考试院及所属机构
三、具有特定身份的个人:对立法的直接影响主体
(一)国民政府主席:具有形式意义的程序性立法主体
(二)立法院院长:法律制定机关的领导者
(三)立法委员:法律制定的执行者
四、地方立法主体
(一)各类组织法框架下的地方立法主体
(二)非法定的立法主体:特定的军事机关
五、训政前期立法主体结构的特点
(一)立法主体的构成中缺乏民意机关的实质因系
(二)关于立法主体的法律规定与实际运行相脱离
(三)立法主体的职权、产生方法等因政策或法律多变而处于不稳定状态
(四)政治权力斗争影响到立法主体相关制度的完善,并导致制度的缺陷
第三章训政前期立法权限划分辨析
一、国民党内部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配置
(一)党内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的有关规定
(二)党内立法主体的实际运作
二、中政会与立法院的立法权限划分
(一)立法院的立法权限
(二)中政会与立法院之间的关系
三、立法院与其他各院、部、会之间的关系:法律与命令
(一)条例的模糊定位
(二)命令——规则、规章、细则等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
(三)司法院法令解释权
(四)军事机关立法权
四、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
(一)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理论基础
(二)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演变
(三)中央与地方法权限划分的实际态势及评价
五、结论
第四章训政前期立法程序运行展行
一、民国时期对于立法程序的理论研究和早期实践
二、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程序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1925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至1928年12月立法院成立前期间的立法程序
(二)1928年12月立法院成立至1937年抗爆发时期立法程序的制度规定
(三)法律制定程序的实际运作
(四)小结
三、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的立法程序——命令的制定程序
(一)行政院
(二)司法院
(三)监察院
(四)考试院
(五)小结
四、院以下各部、委的立法程序
(一)内政部
(二)审计部
五、地方立法程序
(一)省政府委员会的立法程序
(二)市政会议的立法程序
(三)中央立法中关于地方立法的程序性规定
第五章训政时期立法体制的转变与发展
一、《五五宪草》的制定过程中关于立法体制的规定及评价
(一)1934年3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
(二)1934年7月中华民国宪 法草案初稿审查修正案
(三)1934年10月16日立法院三读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四)1936年5月5日公布的《五五宪草》
二、《期成宪草》中关于立法体制的设计
(一)关于国民大会代表的组成
(二)关于国民大会及议政会的会期和职权
(三)关于立法院的地位
(四)关于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三、政协《宪草修改原则》的立法体制
(一)无形国大
(二)具有议会地位的立法院
(三)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
四、《中华民国宪法》中的立法体制
五、1937年以后国民政府立法体制的实际运作概述
(一)1937年7月至1945年8月抗战时期
(二)1945年8月至1949年12月结束训政、行宪时期
余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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