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摘
英文文摘
声明
导言
第一章过错离婚制度的确立(1857年以前)
第一节 1857年以前英格兰的离婚制度概述
一、相对离婚制度
二、绝对离婚制度
三、两种离婚制度之评价
第二节过错离婚程序的创立
一、矛盾的突显
二、解决途径
第三节 1857年《家庭事务法》
一、离婚的条件
二、对离婚条件的评价
第二章过错责任的完善(1857年-1950年)
第一节废除离婚双重标准
一、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
二、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
三、社会本身固有的原因
第二节 1937年《家庭事务法》产生过程
一、增加不可治愈的精神病作为离婚法定理由
二、残忍行为列入离婚的法定理由
三、赫伯特法案的产生过程
第三节 1937年《家庭事务法》
一、有关离婚条件的规定
二、相关的评价
第三章无过错离婚制度的确立(1950年-1969年)
第一节无过错离婚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
一、妇女地位空前提高
二、法律观念的改变
三、离婚率的上升
四、各国离婚改革运动方兴未艾
第二节对过错离婚制度的改革
一、教会同摩顿委员会的争议
二、法律委员会(Law Committee)对摩顿委员会和大主教委员会意见的折中
第三节 1969年的《离婚改革法》
一、通奸
二、不合理的行为
三、遗弃行为
四、两年以上的分居
五、五年以上的分居
第四节对《离婚改革法》的评价
一、无过错离婚的采用对相关制度的影响
二、对其它西方国家的影响
三、存在的缺陷
第四章无过错责任的完善(1969年-至今)
第一节对1969年《离婚改革法》的修改
第二节1996年《家庭法》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