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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制度探析——以股东瑕疵出资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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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选题的缘起与价值

二、国内外现有文献综述

三、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章股东出资制度探察

第一节出资制度的一般考查——以资本制度与出资制度的联系为切入点

一、出资制度内容是资本制度原则的逻辑起点

二、出资制度规定是资本制度关注的焦点

三、出资制度价值是资本制度的内在需要

第二节股东出资制度的价值基础

一、交易安全价值

二、交易效率价值

三、交易主体的利益平衡价值

第三节我国公司法的出资制度安排

第四节对我国股东出资制度价值取向的反思

第二章股东瑕疵出资之解说——以出资标的瑕疵为中心展开

第一节股东瑕疵出资的界定

一、瑕疵出资的性质

二、瑕疵出资与近似概念的辨析

三、瑕疵出资的法律特征

四、瑕疵出资的类型

第二节货币瑕疵出资中的法律问题

一、承担公法责任之货币的可出资性

二、承担私法责任之货币的可出资性

第三节实物瑕疵出资中的法律问题

一、实物出资的适格性问题

二、所有权有瑕疵之物的可出资性问题

三、设定担保之物的可出资性问题

四、负载其他优先权之物的可出资性问题

第四节债权瑕疵出资中的法律问题

一、债权出资的一般问题分析

二、债权瑕疵出资的具体问题分析

第五节知识产权瑕疵出资中的法律问题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一般问题分析

二、知识产权瑕疵出资的具体问题分析

第六节从出资标的瑕疵看我国股东出资制度的不足

第三章股东瑕疵出资的相关问题解析

第一节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问题

第二节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问题

一、股东的自益权

二、股东的共益权

第三节瑕疵出资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

一、股权转让的自由与限制

二、瑕疵股权转让的债权人保护

三、补足出资的责任承担

第四节从瑕疵出资的相关问题看我国股东出资制度的不足

第四章我国股东出资制度的完善建议——以股东瑕疵出资为视角

第一节修正我国股东出资制度的价值取向

一、确立效率优于安全的价值取向

二、最低注册资本制与事后防控措施的取舍

第二节出资标的有关问题的改进

一、协调涉及出资标的相关法规之间的关系

二、重新认识抵押物出资

第三节出资责任制度的立法补充建构

一、完善有关股东出资的违约责任形式立法

二、加强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出资监管责任

三、完善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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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同时也是2005年末新颁布的公司法中引人瞩目的一大亮点。从最低注册资本到分期缴纳制度再到出资形式,新公司法的革新动作不可谓不大。但遗憾的是,实践中出资引发的争议仍此起彼伏,在威胁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损害了交易的效率。实践和理论研究表明了新公司法在出资规定方面尚嫌简略和可操作性弱。如何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有待进一步探讨。 笔者认为,股东瑕疵出资是观察我国公司法出资制度的一个有益切入点。出资瑕疵的内容不仅包括出资不实的责任,也涉及出资物的不适格、瑕疵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和瑕疵股权转让等诸多问题,它们与出资制度的安排都是紧密相关的。由股东瑕疵出资展开讨论,不仅可以了解现有公司法在瑕疵出资规定方面的不足,同时也能揭示出资制度中某些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以期对公司法的进一步发展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公司出资制度的一般性考察。本章从出资制度与资本制度的联系说起,指出前者的内容规定是后者的逻辑起点,也是后者关注的焦点,其价值表现为后者的内在需要。随后笔者阐明股东出资制度所蕴涵的交易安全、效率及利益平衡这三大价值以及新公司法出资制度的创新处。最后一节是笔者对现行公司法价值取向的反思,指出公司法对安全价值的侧重不仅不能真正保证利益主体安全,还牺牲了交易的效率,抑制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第二章以出资标的瑕疵为中心解说股东瑕疵出资。本章首先对瑕疵出资进行界定,通过比较其他学者的观点,提出笔者所理解的瑕疵出资的性质和类型。此后笔者着重讨论几种标的物的瑕疵情形。文章指出货币出资效力因货币是否承担公法责任以及其他投资者是否善意而有区别;实物方面,笔者讨论了出资物的“有益性”,公司善意接受出资的效力以及负有担保权益的物的可出资性。债权出资存在风险,应设定担保和引入债权出资审查机制以防范数量和质量瑕疵;而为了避免交付瑕疵则应由债权人及时通知债务人并向受让人交付权利凭证;引发知识产权出资风险的因素有多方面,包括自身固有特点导致的瑕疵、权利瑕疵、评估瑕疵以及价值变动风险等,笔者针对上述情况也一一作了分析。 第三章股东瑕疵出资的相关问题解析。本章主要围绕着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股东权利以及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展开讨论。瑕疵出资者具有股东资格,但其股权受到一定的限制。瑕疵股权可以转让,只是考虑到利益平衡,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在转让后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对公司资本的补足责任方面,以出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以后者能证明自己善意而免责为例外。本章最后一节从瑕疵出资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以及内外资公司的待遇不平等方面指出股东出资制度的不足。 第四章以股东出资瑕疵为视角看我国股东出资制度的完善。本文的一个结构特点在于,笔者在之前每一章的最后一节都会提出对于相关现状的思考并指出某些规定的不足。在本文的最后一章,笔者以前文分析的不足为基础,按照上文讨论的顺序分别从立法价值、出资标的、股权转让和转让责任等三个层面提出了完善的构想。这些构想既包括对于完善法律规定的建议,也不乏对实务操作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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