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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治理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发展——以中国和美国的气候政策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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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气候变化是受关注度较高的全球性问题。“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治理原则,具有法理和道义上的合理性。“共区原则”下减排责任的分摊也是历次气候大会的争论焦点。随着气候治理的深入,科技和经济的进步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格局的变化,“共区原则”也发生了一定变化。在具体履约的过程中逐渐弱化了“区别的责任”,更加强调“共同的责任”。一些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例,对于“区别责任”的认同度和履行程度很低,对“共同责任“的内化也不够;发展中国家以中国为例,其气候政策中对于“共同责任”的认同度和履行程度则较高,也能根据自身能力,为欠发达国家提供资助。 本文梳理了“共区原则”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至2015年《巴黎协定》签署后所发生的变化。一方面,运用国际关系理论三大范式从理论上分析了该原则的实现的可能和演化原因,并用分析折中主义的研究路径分析结构、制度和身份认同呈何种组合时对“共区原则”产生的影响最大。另一方面,本文从国际政治现实考察推动该原则发展的动力因素——全球变暖现实、减排技术的进步以及各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分析了中美两国在气候治理中的同质性,和在历史排放、发展程度、能源结构、技术研发能力和制度成熟度上的异质性;并在“共区原则”的语境下,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考察了公约附件一国家(以美国为例)和非附件一国家(以中国为例〉在实际履约上对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体现。发现自1992年以来,发达国家的气候政策中对“区别责任”的履行越来越少,发展中国家较好地履行了“共同责任”,但并未获得根据“区别责任”应获的资助和减排空间。最后,本文为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提出了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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