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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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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学者对我国诉前程序研究现状

1.2.2 国内学者对国外诉前程序的研究

1.2.3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1.4 创新点和不足

第2章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基本理论

2.1 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概要

2.1.1 诉前程序的特征

2.1.2 与一般前置性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2.1.3 诉前程序与起诉的辩证关系

2.2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理论基础

2.2.1 辅助原则

2.2.2 公众参与原则

2.2.3 权责统一原则

2.2.4 环境法的效益原则

第3章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现状和问题

3.1 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现状

3.1.2 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立法现状

3.1.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践

3.1.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践

3.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问题

3.2.1 诉前程序督促对象区域范围严格受限

3.2.2 诉前程序与起诉衔接困难

3.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问题

3.3.1 案件线索来源受限

3.3.2 检察建议形式化

3.3.3 行政机关履职标准和责任不明确

第4 章 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域外考察

4.1 美国诉前通知程序

4.1.1 产生背景—美国公民诉讼制度

4.1.2诉前通知程序

4.2日本公益诉讼诉前监察程序

4.2.1日本公益诉讼

4.2.2 日本监察请求程序

4.3德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4.3.1德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4.3.2 德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限制

4.4域外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对我国的启示

第5章 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建议

5.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制度的完善

5.1.1诉前程序区域范围的扩大

5.1.2 督促、支持起诉与直接起诉有效衔接

5.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制度的完善

5.2.1 案件来源—“履行职责”的扩大化解释

5.2.2 细化诉前程序的相关规定

5.2.3 诉前程序落实行政机关的履职监督范围及其法律责任

第6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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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民事诉讼法》首先初步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对社会组织的规定予以明确,但是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效果并不明显。为了更好地维护环境公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的试点方案》,其中独创性地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诉前程序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设置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定程序。诉前程序可以督促环保组织积极参与环境公益,是公众参与的一种有效体现;同时,诉前程序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能,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但是诉前程序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民事领域的环境公益诉讼适格的社会组织不愿意提起诉或者区域范围内缺乏适格主体。环境行政公益诉前程序检察机关案件来源单一;行政机关收到的检察建议书内容不明确,导致在整改过程中没有具体的标准。 基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特征和目的,首先从环境公益诉讼前程序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出发,探究环境公益诉前程序制度和一般前置性程序的不同,表明它的独特意义以及存在的必要性。其次结合目前诉前程序的法律规定以及两年的试点实践分别归纳民事和行政环境公益诉前程序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域外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法律规定,对我国诉前程序的完善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如美国诉前通知程序,日本监察请求程序以及德国的环境团体诉讼限制的相关规定对我国诉前程序的启示:一是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度细化;二是明确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三是诉前程序应有利于社会组织、行政机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履行职责。 笔者将结合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对诉前程序提出一些完善建议。由于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理论基础和适用前提的不同,所以完善建议不能一概论之。民事诉前程序应侧重于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行政公益诉前程序则应在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履职能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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