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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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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一)现实意义

(二)理论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一)国内立法及研究现状

(二)国外立法及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一)研究方法

(二)创新点

第一章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及其类型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

第二节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

三、直接获利论

四、安全保障义务论

五、对实际控制论的改良——识别管理能力论

第二章我国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路径

二、“共同侵权”理论在认定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问题上的困境

第二节仅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尚不足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一、我国现行法所采用的归责原则

二、仅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不足以保护权利和抑制侵权发生

第三节主观过错认定的规则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主观过错认定之“通知——移除”规则

二、主观过错认定之“知道”条款及其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通知——移除规则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人格权的间接侵权领域缺少“反通知”规则

二、“通知”、“反通知”规则的细节有待完善

三、不适格通知的效力需要明确

第五节缺少“后审查义务”规则

第三章国外关于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经验借鉴

第一节美国认定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路径——间接侵权制度

一、帮助侵权:明知/应知+实质性帮助

二、替代责任:控制+直接经济利益

第二节美国DMCA和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所采用的归责原则

一、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所采的归责原则

二、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所采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美国DMCA中“应知”的认定与“红旗”标准

第四节美国DMCA中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

第五节美国DMCA与德国电信媒介法中的“后审查义务”规则

一、美国:“终止反复侵权人账号”的政策

二、德国:妨害人责任制度

第四章完善我国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建议

第一节以间接侵权作为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认定路径

一、“知情帮助”规则和“故意诱导”规则

二、“直接获利”规则

第二节重新选择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是否适用统一的归责原则

二、适用“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归责原则

第三节明确“应知”认定的“红旗”标准

第四节完善“通知移除”规则

二、完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的细节

第五节借鉴“妨害人责任”制度确立服务商的“后审查义务”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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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对既有的民事法律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进行立法,可谓是全世界的共同趋势,欧美等国这方面的法律业已较为成熟。我国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并逐步立法对此加以规制。但因为我国网络产业兴起较晚,导致缺乏相应法律制度的理论积淀和司法实践,虽然对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进行移植建立了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制度,但对一些问题的考虑难谓周全,我国现行法律中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在路径选择、归责原则、主观过错认定标准、通知移除规则和后审查义务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改进空间,成为束缚互联网发展速度的枷锁,不能较好的平衡网络产业发展、权利保护及言论自由的关系。尤其是我国一直以来采用的“共同侵权”制度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上存在不足。所以,笔者就我国现行责任认定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及德国《电信媒介法》等优秀国外立法中较为成熟的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认定规则进行介绍和探讨,尤其是对美国DMCA所采用的间接侵权制度及其归责原则、红旗标准、通知移除规则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论述。 不同于以往的“共同侵权”理论,本文尝试以间接侵权制度作为认定网络服务商责任的路径,构建我国的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将其划分为知情帮助侵权和直接获利侵权两种类型,并对各自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认定中的难点进行了详细论述。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几点法律修改建议:第一,在归责原则方面,应对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的间接侵权适用统一的归责原则,即“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第二,在主观过错认定方面,明确“应知”认定的“红旗”标准,即在司法解释中对“对特定事实或情况的知晓+显而易见的侵权性”的主、客观两要素进行规定,并按照主客观因素的划分方法对现行司法解释中的若干考量因素进行分类以更清晰地引导法官的认定思路。第三,在完善“通知——移除”规则方面,首要的是在人格权间接侵权领域增设“反通知”规则,其次要完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的细节,对网络服务商收到“反通知”之后的法律后果进行修改,完善适格“通知”及“反通知”应具备的要素之规定,明确对通知形式要求的实质遵守标准及不适格通知的效力。第四,借鉴德国的“妨害人责任”制度,确立网络服务商的“后审查义务”规则。 除了前述内容,本文也在考察国内外立法、学说理论基础上,对应适用责任避风港的网络服务的分类,及网络服务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进行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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