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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体系纠正

         

摘要

中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在体系上被归属于帮助、教唆型侵权抑或著作权直接侵权,从而引发司法裁判逻辑混乱、法律适用错位、判决说理空洞等种种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是为纠正因技术冲击造成的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失衡状况,弥补著作权直接侵权保护之缺漏,同时兼顾网络技术发展而建立的侵权制度.受法政策的影响,间接侵权制度还需要顺应法政策的变化,在责任基础、构成要件上做出灵活调整.帮助、教唆侵权无法实现间接侵权制度多层次、动态性利益衡量目的,在构成要件上也与间接侵权大相径庭.著作权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在立法目的上互补而非互容,在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构成要件上差异明显,二者联系日渐式微.中国未来立法应当纠正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体系定位,与帮助、教唆侵权以及直接侵权相区分,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侵权责任制度,在体系上归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6条所构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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