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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的犯罪构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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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规定了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称本罪为“枉法仲裁罪”。确立“枉法仲裁罪”增强了司法对仲裁的控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惩罚仲裁中出现的枉法行为,但本罪的条文文义简单,还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和灰色解释空间,并且由于是一个新罪,尚未有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因此有必要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详细的解剖,以指导实践。 本文采用传统的犯罪构成研究方法,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对枉法仲裁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一一辨析和界定。首先分析了枉法仲裁罪的客体,认为枉法仲裁罪的客体包含了仲裁委员会的正常职能活动及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通过对仲裁活动范围的界定、对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辨析、对枉法调解行为的定性及对情节严重标准的认定,展开了对枉法仲裁罪客观方面的分析;然后从一般性情形和特殊情形两个方面对枉法仲裁罪主体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解析;最后对枉法仲裁罪主观故意的内容和判断标准展开了论述。

著录项

  • 作者

    张静;

  • 作者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

  • 授予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
  • 学科 刑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张绍谦;
  • 年度 200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刑法;
  • 关键词

    刑法; 枉法仲裁罪;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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