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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在中国保险业的适用性分析——以重庆首例保险业反垄断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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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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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重庆首例保险业反垄断纠纷案案情介绍

第一节 重庆市车主刘方荣诉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案

一、案情介绍

二、原被告双方理由阐述

三、案件处理结果

第二节 本案争议焦点及引发的问题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

二、本案引发的问题

第二章 反垄断法在中国保险业的适用性分析

第一节 中国保险业的垄断与竞争

一、中国保险业的概念及特点概述

二、中国保险业的存续应以适度垄断为前提

三、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应以存在适度竞争为基本要求

第二节 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义及认定

一、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义

二、中国保险业不属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原因分析

第三节 反垄断法在中国保险业具有可适用性

第三章 《反垄断法》在重庆保险行业协会案中的适用

第一节 《反垄断法》中的相关法条释义

一、垄断协议的主体

二、垄断协议的内容

三、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豁免

第二节 对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行为性质的具体认定

一、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认定

二、被告车险保费自律行为属于垄断协议

第四章 重庆首例保险业反垄断纠纷案对保险行业协会的启示

第一节 《反垄断法》实施对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规则的影响

一、保险行业协会是否有权制定规则受挑战

二、保险行业协会的哪些规则易触犯反垄断法

第二节 保险行业协会的应对措施

一、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规则时应遵循的原则

二、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规则时的注意事项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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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以《反垄断法》出台后不久,保险业遭遇的首个反垄断纠纷案为研究对象。通过介绍原被告双方诉讼请求和理由,及案件最终审判结果,罗列原被告双方观点,对该案的争议焦点进行概括归纳,并简要分析和评析,以此引出文章讨论的主题,即反垄断法在中国保险业是否具有适用性。
  第二部分主要从分析案例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入手,厘清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两个概念的区别,并着重对我国保险业垄断结构进行定性分析。随后阐明中国保险业不属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原因,明确《反垄断法》的实施目的和针对性,指出反垄断法的实施目标是抑制垄断行为,结合上文对我国保险业垄断结构的定性分析得出,反垄断法在中国保险业具有可适用性。
  在随后的一章,阐述《反垄断法》在该案中如何具体适用,主要对该案例第二个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论述。通过对《反垄断法》相关法条释义进行分析,从垄断协议的主体、内容及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几个角度说明案中被告的车险保费自律行为属于垄断协议。
  最后,由此案例引申出对保险行业协会在反垄断法实施后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措施等问题的思考,并围绕其展开论述。提倡应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去进行合法经营,在制定规则时遵循一定的原则,努力规避触犯反垄断法的风险,积极迎接这一挑战,努力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的大发展,并实现我国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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