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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及其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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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概述

(一)内幕交易罪的概念

(二)内幕交易行为概述

二、内幕交易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

(一)内幕信息的概念与特征

(二)内幕信息的司法认定

三、内幕交易行为的司法认定

(一)买卖证券是否需要“利用内幕信息”

(二)“不作为”行为的认定

(三)明示、暗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行为的罪名认定

(四)“建议行为”的司法认定

四、内幕交易罪的情节认定问题

(一)情节标准设定问题

(二)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

五、内幕交易罪的犯罪形态

(一)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性质

(二)内幕交易罪的犯罪预备

(三)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未遂

(四)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中止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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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市场的自律机制尚不完善,法律法规也存在缺失,致使我国内幕交易频发,因此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刻不容缓。本文避开对内幕交易罪做全方位的罗列,以“论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及其未完成形态”为题,在参阅国内外先进立法及理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利用制度分析、判例分析和法解释的研究方法,着重对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以及未完成形态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点借鉴。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概述。该部分对内幕交易进行定义,并且明确了我国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方式。
  第二部分,内幕信息。本部分对内幕信息的公开方式、信息敏感期的确定、重大性以及相关性的认定标准等疑难问题进行了详细地探讨。
  第三部分,内幕交易行为的司法认定。本部分就买卖证券行为研究了“利用内幕信息”和“不作为”的问题;明确了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罪名选择和“建议行为”的相关问题。
  第四部分,内幕交易罪的情节认定。本部分对现行司法解释“情节严重”标准的合理性进行质疑,进而对“情节严重”标准中的数额的司法认定提出建议。
  第五部分,内幕交易罪的犯罪形态。本部分首先将内幕交易罪定性为结果犯和数额犯,然后结合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对该行为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分别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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