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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效力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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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及思路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对赌协议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第二章对赌协议的司法审判类型及裁判要旨

第一节 股权对赌型

一、铤而走险的股权调整型

二、一般无争议股权稀释型

三、争议集中的股权回购型

第二节现金补偿型

第三章对赌协议的效力辨析

第一节 对赌协议的效力争议

一、有效说

二、无效说

第二节《合同法》下的对赌协议效力辨析

第三节《公司法》下的对赌协议效力辨析

一、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

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

第四章对赌协议效力的例外

第一节 《合同法》、《公司法》下对赌协议的效力的例外

一、脱离目标公司实际经营的对赌协议

二、投融资一方涉及国有性质的对赌协议

三、外商投资型私募股权基金签订的对赌协议

第二节 外商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对赌协议的效力辨析

第五章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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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中文译作对赌协议,简称VAM。是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中炙手可热的词汇,其表现形式主要为股权对赌型和现金补偿型。国内研究成果中大部分指出对赌协议是舶来品,然而对赌协议在外文文献中几乎难以查到。事实上,对赌协议在发达资本市场中主要以回赎形式(redemption)存在,对其运用和法律规制均已臻至成熟。国外对赌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企业上市和管理层去向等六方面的内容,具体形式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目前就国内企业已有的对赌协议案例中,较为常见的对赌条款生效触发条件为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业绩指标、获准上市等。相较于国外的对赌协议,我国的对赌形式也主要为股权对赌型,现金补偿型较为少见。从国内私募第一案“海富案”以来,对赌协议的效力一直备受争议,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其效力认定也难以达到一致。随着外资私募越来越多地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涉及到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更关系到融资企业的融资效率和对自身股权的控制,是私募股权投资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点和核心。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引言主要介绍了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结语总结全文并指出了自身的不足之处。
  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章节。
  第一章为对赌协议的概述,主要总结了赌协议的由来和概念,梳理了其法律性质及合同类型。对下文的辨析定下概念基础。
  第二章根据对赌协议的内容对对赌协议进行了分类,并引入相应类型的成功案例和发生争议的法院判例,进而引出文章的论述重点—审判中具有争议的对赌协议类型,主要以股权回购型和股权调整型为主。
  第三章通过合同法基本原理对对赌协议的效力进行辨析,肯定了一般对赌协议合同法下的有效性。同时,对公司法下对赌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分类讨论,肯定了对赌协议的效力并指出了对赌协议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
  第四章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在肯定对赌协议的效力的基础上,指出了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对赌协议的共性,指明了在合同法和公司法下对赌协议效力的例外,着重剖析了外商投资型的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签订对赌协议时的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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