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
【6h】

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引言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四、研究的方法

第一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行政收费界说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界说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及其功能

第二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现状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现状统计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现状分析

第三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合理配置

第一节 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第二节 我国立法体制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完善

第四章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和标准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标准

结语 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思考

一、为什么需要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

二、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路径选择

三、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能终结乱收费吗?

参考文献

附件一:全国收费目录334

附件二:上海市自行立项的收费目录337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展开▼

摘要

作为一种立法权的行政收费设定权,是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收费规范的权力。作为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和完成行政任务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者有限公共资源产品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质费用的行为。作为一项金钱给付义务,它具有直接的对待给付性和强制性,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公共服务类和资源补偿类三大类。行政收费的正当性基于公平原则,它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等正功能,但也有增加社会成本等反功能。
  我国当前没有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统一配置,但行政法规和大量中央规范性文件对其已进行了分配。通过对318项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分析发现,当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并不多,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了大量行政收费;地方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有限;有权设定行政收费的主体数量少于有权立法的主体数量;涉企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法律位阶明显普遍较高,资源补偿类的设定均有着规章以上的依据,而公共服务类的设定依据法律层级较低。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在理论上应当实行法律保留原则,但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相应要求。目前,普遍授权行政机关设定行政收费的时机并不成熟,行政收费设定主体应当限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收费设定应当遵循包括法定原则在内的一般原则,也应当遵循直接的对待给付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原则等特殊原则。在具体设定中,首先应当满足给付特定这一一般标准,但如果收费将阻碍给付的实现或者构成歧视,或者在给付成本显著轻微等情形下,则不宜设定。
  为提升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法治化程度,实现对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常态化保护,有必要以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配置。当前制定行政收费法的时机并不成熟,在《预算法》或者《价格法》等法律中以增加条款方式对行政收费设定权予以配置是一种可能的选择。但要终结乱收费,更重要的是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的社会环境的形成。

著录项

  • 作者

    申海平;

  • 作者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

  • 授予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
  •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授予学位 博士
  • 导师姓名 叶必丰;
  • 年度 2016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行政法;
  • 关键词

    行政收费; 设定权; 法律规制;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1:14:34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