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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民事诉讼中的质证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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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质证制度存在的法理之纬

(一)“质证”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3、重新定位

1、反映当事人的主体性

3、体现当事人的有效参与

4、贯彻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

二、质证制度的要素

(一)质证的主体

(二)质证的客体

(三)质证的内容

三、两大法系质证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大陆法系的质证制度

(二)英美法系的质证制度

四、我国质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弊端分析

1、立法理念的偏差

2、立法技术的粗浅

3、可操作性差

4、实践的失序

1、重构的理念:有效参与

2、质证的程序的完善

3、具体建议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论文独创性声明和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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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据是现代诉讼中的核心要素.所谓证据,是指所有经过当事人向法庭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之后对案件事实的明晰和凸显具有证明作用的根据.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第63条所列举的所谓证据其实是证据材料,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证据.作为证据制度的关键环节的质证制度,对于证据的认定和运用具有重要的作用.质证的法理基础在与:它既是诉讼主体的主体性和程序保障的体现,有利于当事人的有效参与和在此基础上产生裁判认同,又可释放和缓冲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即使裁判的结果最终有悖于其诉讼的预期;同时质证的过程也是审判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过程,它使裁判的正当性得以确立,效率性得到体现.更重要的是,质证可以体现某种深层的法律意识,这是其本身功能定位的反映.从质证的要素上说,它包括主体、客体、内容等,但这些要素的具体界定必须溯源于质证制度的设立基础.唯其如此,质证的要素说才不至于沦为一般意义上的空泛列举,而是其内在性质的生成.借鉴世界两大法系的质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回归到质证制度本身进行思考,可以为中国质证制度的完善提供改革的思路和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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