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引言
第一部分关于高校法律地位之争
一、争论之原因
(一)高校定位造成其法律地位的模糊
(二)特别权力关系阻碍司法审查的介入
(三)制度的缺陷与法律规范的阙如
二、两种争论之分析
(一)公高等学校为民事主体
(二)公立高等学校为行政主体
三、争论之意义
第二部分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
一、高校行政主体资格之理论分析
二、高校成为行政主体之途径——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授权的理由
(二)授权的事实
(三)授权的条件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质疑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主体理论及公务法人制度
第三部分完善公立高等学校责任承担及权利行使的思考
一、明确受案范围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招生行为
(二)公立高等学校的管理行为
二、法律保留原则
三、正当程序原则
结语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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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