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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代开中盐法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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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引言

(一)盐法的沿革

(二)问题的引入

(三)论题意义及研究现状

二、开中法的基本制度

(一)盐业专卖管理机构

1、都转运盐使司

2、巡盐御史

3、户部

(二)政府与灶户的关系

1、户籍管制

2、团灶制

3、计丁纳课

4、官支工本

5、禁止私煎私贩盐货

(三)开中法对政府与盐商间交易模式的规范

1、盐粮交易

2、政府对盐商的管理制度——引制

3、商人的行盐制度

(四)对开中法的一个简要总结

三、开中法的弊病

(一)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1、政府对灶户的支付不足

2、户部对食盐发卖控制的丧失

3、盐务官员的腐败

(二)法制设计上的问题

1、食盐生产的行政化管理模式

2、成本高昂的交易模式

3、过于集中化的决策机制

4、运转乏力的监督体系

(三)政府本位的立法目的

四、矛盾的发展和纲法的出现

(一)纲法出现的动因

(二)纲法的主要内容

(三)对纲法的简评

五、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独创性声明和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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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历史上,行政法除了表现为行政组织法外,还经常被用来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在这其中,食盐专卖法历史悠久,发展较为完备,能够表现其特色.该文从法的实施、立法设计和立法目的三个方面对明代的食盐专卖法进行分析,籍此研究中国传统行政法的特色及其弱点.行政关系是命令——服从关系,由政府单方面予以决定.由于行政相对一方无法反对或是拒绝,因此政府和行政相对一方的关系是否公平就只能由政府依据自己单方面掌握的信息来判断.在这种情形下,行政关系很容易不利于行政相对一方,因此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授权、程序、行政责任和救济就成为必要,而这些都是明代食盐专卖法所缺少的.明代食盐专卖法不是通过确认相对人的利益来迫使政府提高行政能力,而是采取否认权利的方式来便利政府的行政,这使中国传统的行政法成为政府转嫁困难和进行剥削的工具.这正是明代食盐专卖法失败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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