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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债可赎回条款设计之实证研究—以台湾企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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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来债券发行已超越现金增资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筹资工具。根据Mayer(1998)持续融资假说,以Barnea,Haugen and Senbet(1980)研究普通公司债与Korkeamaki and Moore(2004)研究可转债实证方法,自1989至1998年已发行的境内、外可转债中删除交换公司债、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债、无法取得完整资本支出的发行企业,得出146笔数据作为研究样本,依台湾企业的融资特性加以修正,建立赎回条款的保障程度与禁止赎回期间为因变量的实证研究模型。主要在分析台湾企业发行可转债的融资活动与长期投资决策是否符合Mayers(1998)的持续融资假说,透过售予投资人附有赎回条款的可转债来满足未来的资金需求。依赎回条款对投资人保障程度的多寡,我们由弱至强分为:完全无保障的可转债,企业随时可以提早赎回。软性保障的可转债,通常在发行可转债企业的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转换价格50%时,企业得以赎回可转债。硬性保障的可转债,在赎回权冻结期间,企业不得赎回可转债。绝对保障的可转债,在发行期间企业完全不得赎回可转债。此外,根据可转换证券契约之规范定义禁止企业进行赎回期间。也就是绝对保障的可转债,其禁止赎回期间为可转债的发行期间。硬性保障的可转债,其禁止赎回期间为自发行到特定日期之间。完全无保障的可转债,其禁止赎回期间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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