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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职能转变与船舶污染治理的有效性——以上海海事监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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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章政府职能及政府监管

第二章海事行政特点及职能转变对监管的有效性探讨

第三章船舶污染监管的有效性分析

第四章职能转变前后不同行政模式对污染监管有效性的影响

结束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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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真正的职能是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由“划桨者”变为“掌舵者”,摒弃“政府万能”的观念,杜绝以行政手段干预宏观经济的运行。政府应成为以人为本的、只提供公共产品而不拥有自身和部门利益的、有公信力的、廉洁而高效的政府。 海事行政部门作为政府公共行政的一个组成部门,维护水上船舶的航行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的职责。在海事部门进行职能转变之前,其主要是以履行职权为本位,行政唯“权”,不注重对管理相对人的服务,使船舶污染事故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在行政模式改革后,海事部门建立了“责任型”海事的监管模式,把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作为自身的责任,从内部管理着手,注重管理相对人的需求,以人为本,对船舶污染事故做好“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赔偿”,使船舶污染的治理得以明显改观,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本文设立了四个标准对海事监管船舶污染的效果进行评定,通过海事部门在职能转换前后的不同监管效果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海事职能的转变对监管有效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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