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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达活豪斯(Peter Drahos)的知识产权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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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哲学,这套理论当然是在知识产权法产生之后与哲学相结合才出现的。但是知识产权法的产生本身也需要一定的理论准备,在其产生前就有许多关于知识,精神成为所有权对象的哲学探讨或主张。不过,这些探讨和主张不是只言片语就是他们讨论有形财产的宏大体系和原则,原理对我们研究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具有某种启示作用。这些理论和只言片语可以作为知识产权哲学的理论渊源,他们的理论对知识产权问题缺乏明确性和自觉性更不要提理论的体系性和完整性了。总之,知识产权哲学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和拥有体系完整的理论被提出是由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教授彼得·达沃豪斯(PeterDrahos)首先提出的
   统治权是一个公法概念,它代表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财产权是一个私法概念,它是代表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私人统治权这个概念表明私权取得了公权的功能。正如上文分析的,财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更不是物与物之间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物的占有就是对人的排斥。这样财产就成为了一种公权的形式。也就成为了一种统治权,在此,对物的占有即对人的统治。
   公共统治权与私人统治权之间又有明显的区别。公共统治权要受到领土范围的限制,公共统治权是有领土界限的。而私人统治权不受领土的限制,它始终跟随财产。有体物财产相对于公共统治权具有以上优势,但仍受有体物形态的限制。现在,随着“抽象物”的确立,真正实现了私人统治权的无界性,并开始了私人统治权的真正扩张。就是这样财产对人的行为的控制成了天经地义的并被赋予了道德属性和意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而财产的工具主义理论就其基本主张就是把财产的道德属性抽掉。把财产的统治职能还原回本来面目。
   在财产的工具主义理论上,财产不能作为一个基本的价值或权利发生作用。“工具主义的财产理论不承认财产所有人有任何的道德价值上的优越性。”包括民主,自由,平等等价值目标。因为这会促使该理论向独占主义方向发展。我们说的工具主义服务的是道德价值而非道德价值的基础。财产是道德的基础,但不是道德价值本身。那是因为道德价值的基础包括多种因素包括历史民族传统,经济水平,宗教信仰等。但在道德价值层面上,我们可以说是一致的。这也有可能通过财产的工具主义认同实现财产上的广泛的人本主义的自然主义。我们也可以说工具主义是关于财产的人类的自然主义的经验主义形式。财产上的工具主义不仅针对知识财产而且也包括有形财产。针对财产上的独占主义造成的财产的私人统治权效应和依赖关系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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