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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除权判决法律效力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公示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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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是票据丧失后三种救济途径。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适用公示催告制度,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取普通诉讼制度。我国相关法律则对上述三种途径均进行了规定。除权判决是上述三种救济途径之一-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经申请人申请由法院作出的除去原票据上所依附票据权利的判决,该判决对票据各方当事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法律效力。同时由于除权判决将票据权利从原票据实体中去除,引发了其与票据善意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冲突。另外除权判决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被撤销的可能。上述冲突与被撤销的可能均对除权判决法律效力的确定性产生重要影响。而我国银行作为票据市场的重要主体,在处理票据除权判决相关的业务时,由于除权判决效力的不确定性,需要防范和解决相关风险。本文从除权判决法律效力的基本内容出发,运用中外法律比较及利益衡量等方法,深入分析了除权判决的积极与消极的法律效力、除权判决与票据善意取得的冲突、除权判决的撤销等问题。同时结合我国公示催告法律规定,对我国公示催告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在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法律制度、银行实务等方面对我国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提出了改善的建议。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在第一章“票据除权判决法律效力概述”中,主要阐述了除权判决法律效力的基本内容,包括除权判决产生条件、特征及其法律效力分类等。公示催告程序是除权判决的前置程序,而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是除权判决产生的另一条件。除权判决的特征包括程序性、单一性及不可上诉等。对于不同的票据关系当事人除权判决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且根据效力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即对申请人而言是重新获得票据权利的积极效力,而对于非申请人的持票人而言就是丧失票据权利的消极效力。之后对除权判决和普通诉讼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对比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票据丧失救济途径中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并存所产生的问题。由于这两种救济途径产生于不同的基础理论,由此普通诉讼无论是从基础理论还是司法实务来说,并不适合作为中国的失票救济途径。
   在第二章“票据除权判决效力与票据善意取得”中,对票据善意取得的概念、实质及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票据善意取得是指是指票据不论以何种方式丧失,只要票据的受让人(持票人)是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出于善意,并且无重大过失而从无权利人手中取得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完整的票据,该受让人就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善意取得的实质是财产化债权的取得及对有瑕疵票据权利的救济。其构成要件包括善意无重大过失等实质要件和背书连续等形式要件。在此基础上对除权判决和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进行比较,并对公示催告期间四个不同阶段两者之间的冲突解决进行了论述,最后提出应确认票据善意取得应在冲突中取得优位,保护善意取得人之利益。
   在第三章“我国票据除权判决实务问题探讨”中,首先以银行票据案例为分析对象,对银行在处理票据除权判决及撤销相关实务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之后对公示催告程序及除权判决中的相关实务问题进行探讨,包括公示催告公告期限、除权判决在空白票据适用等,最后对撤销除权判决制度进行论述,就撤销除权判决的溯及力、撤销除权判决的条件等进行深入讨论。
   在第四章“完善我国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制度的建议”中,对完善我国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方面的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制度提出了个人的建议,主要包括明确公示催告公告起始日期、合理设置公告期限、删除有关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无效的法律规定、扩大可公示催告的票据适用范围、解决除权判决与普通诉讼两种制度并存等的建议,并结合自身工作实务,提出了银行对票据除权判决可能产生的风险防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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