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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的“不闻”律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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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闻报道“不闻”观念,是指对某些新闻、新闻事实不予报道的新闻观念,在本文特指以毛泽东的“有‘新闻’,有‘旧闻’,有‘无闻’”为典型表述的中国共产党关于新闻报道的一种观念体系。这种观念体系已经外化为系统的新闻报道“不闻”律令--对某些新闻、新闻事实作出的不予报道的原则性规定。虽然对中国新闻实践形成影响的,从根本上来说是新闻报道“不闻”观念,但在具体实践中则是新闻报道“不闻”律令。
   作为新闻传播的实践规则,新闻报道“不闻”律令有两种形态:一种是他律的形态,即规定对新闻、新闻事实不予报道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纪律;一种是自律的形态,即规定对新闻、新闻事实不予报道的道德律令(道德规约)。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运用实践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也批判地吸收前人的其他哲学智慧,包括康德等西方著名哲学家对道德哲学、实践理性的著名论断,并运用法理学、社会学作为理论工具,试图理性地看待新闻报道“不闻”律令的历史作用和现实影响,探讨新闻报道“不闻”律令的合理化和新闻传播实践理性的主要实践原则。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引言部分。本文首先提出了一个新的命题:“媒介即窗口。”其含义是:媒介有两个窗口,一个是“前窗”这个小框架--新闻框架,一个是“后窗”这个大框架--媒介框架。“后窗”的基本功能是:有所报道,有所不报道。为了探讨这种“有所不报道”的奥秘,本文接着提出以它在中国的一种典型表述--“不闻”为研究对象,以探讨媒介框架这个“后窗”的新闻过滤功能是如何形成和放大的。
   第二部分新闻报道“不闻”观念的历史变迁。新闻报道“不闻”观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层的共识;对新闻报道“不闻”观念,三代领导集体虽然有各种各样的论述,但其精髓始终未变。第一代领导集体中,毛泽东的新闻报道“不闻”观念经过了六个阶段的演化:滥觞阶段(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破土阶段(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丰盈阶段(国共合作抗日与争取和平民主建国时期);扩展阶段(解放战争时期);变化阶段(解放初期);定型阶段(1957年初至1959年)。从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毛泽东的“有‘新闻’,有‘旧闻’,有‘无闻’”,到第二代领导集体的代表胡耀邦的“该快则快,该慢则慢,该压则压,有些还要注意内外有别”,再到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江泽民的“登什么,不登什么,怎么登,都要从全局出发”,中共三代领导集体新闻报道“不闻”观念的典型表述,无论从语言形式还是从其内容看,都极为类似,完全可以说是一脉相承,只是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其具体论述有些差别。所以,完全可以说,新闻报道“不闻”观念是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阶段的领导层的共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新闻工作的一以贯之的核心观念。
   第三部分新闻报道“不闻”律令的他律形态。作为新闻报道“不闻”律令的一个重要部分,他律形态的新闻报道“不闻”律令是一种双向的他律,既有组织性的强制--通过政策、纪律的方式形成限制,也有国家意志的强制--通过立法的方式形成限制;这种组织性的强制和国家意志的强制是他律形态新闻报道“不闻”律令的两个核心观念。他律形态的新闻报道“不闻”律令通过规定“必须做什么”形成内容登载限制,通过规定“禁止做什么”形成内容禁载。内容登载限制与内容禁载的规定聚焦在三个领域:(1)新闻传播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2)新闻传播活动不得危害公共秩序、扰乱社会稳定;(3)新闻传播活动不得侵害公民权利。他律形态新闻报道“不闻”律令的行为模式包括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其法律后果,都是否定性法律后果;其法律原则包括公共服务原则、公共安全原则、正当权益原则、自由与责任并重原则。
   第四部分新闻报道“不闻”律令的自律形态。新闻报道“不闻”律令的自律形态与他律形态有所不同,不存在内容登载限制的形式,而只存在内容禁载的形式,这种内容禁载,一是基于遵循新闻工作基本原则的需要,二是基于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纪律的需要。新闻报道“不闻”律令存在两个自律向度:“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其律令规约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道德准则”,另一种是“自律公约”。从形式结构(逻辑结构)来看,它具有“适用条件-行为模式-违约后果”的完整结构。其道德原则是“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
   第五部分新闻报道“不闻”律令的理性反思。新闻报道“不闻”观念是一种新闻传播实践理性--关于新闻传播者应如何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整体性观念。新闻传播实践理性是新闻传播工具理性与新闻传播价值理性的统一体,具有规范性、既合目的性也合价值性、规约化、实践取向四种基本特性。新闻报道“不闻”律令的规范具有工具理性色彩。它对新闻传播实践的积极作用,一是有助于树立新闻职业标准,规范新闻传播者的职业行为,二是能够保证新闻受众接受的讯息在可控制范围之内,三是在中国它还有利于新闻工作基本方针的落实。其工具理性的消极影响有,一是可能影响必要的信息公开,二是可能影响新闻传播的效果,三是会给社会造成一个巨大的信息黑洞--“不闻洞”。对其消极影响,亟须给以控制,一是要化解其对公民知情权的可能损害,二是要防范其使新闻职业意识出现异化。
   第六部分结语部分。本文提出,应该让新闻报道“不闻”律令的规范不仅具有工具理性,还要具备新闻传播价值理性,进而成为完整的新闻传播实践理性。自由与责任并重的媒体才是真正对公众负责任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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