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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间财税分权研究——以分税制改革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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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导论

第一章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税分权

第一节 宪政视野下财税

一、宪政的涵义

二、财税的宪政价值

第二节 宪政视野下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税分权

一、财税分权的宪政逻辑

二、财税分权前提

三、财税分权的类型

第二章 1994年分税制改革

第一节 我国财税体制历史演进

一、1949年到1978年财税体制

二、1979年到1993年财税体制

第二节 分税制的提出

一、分税制的内涵

二、分税奉行的基本原则

三、1994年分税制改革基本内容

第三章 分税制改革对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税分权影响及完善

第一节 分税制改革对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税分权的宪政价值

一、规范了政府间的分配关系

二、界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权责利权限

三、有效保障了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实现

第二节 分税制改革的宪政检讨

一、税权划分不合理

二、事权、财权划分宪法规定不明确

三、法律实施上监督力度不够

四、财政转移支付非法治化现象严重

第三节 现行分税制的宪政重构

一、科学划分税权、税种及管辖

二、事权、财权分权宪法化

三、加强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收法律监督

四、财政转移支付的法治化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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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税分权,历来是宪法学上一个重要课题。传统宪法学把财税体制变化仅仅视为经济意义上的变革,其实这些变革蕴含了深远意义的重大宪政安排。宪政体制涉及了中央与地方权力和利益分配,而财政税收体制在中央与地方利益格局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从根本上影响了中央与地方关系。
  从1994年起,我国改革以往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分税制财政体制有效处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将税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级管理,实现事权和财权相一致,从而增强了中央对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合理分配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税权力。
  本文目的在于以分税制改革为视角,展现了宪政视野下财税制度变革对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的不断配置,从而实现了规范政府间的分配关系,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权责利范围以及保障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实现等诸多宪政价值。由于分税制改革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进行,带有很强的过渡色彩,所以要通过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税收立法权、加强税收监管、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入宪化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的法治化等措施不断完善现行分税制,从而实现重新构建政府间税收分配关系,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均衡发展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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