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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对中国反洗钱法律体系构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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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导言

第一章 《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演变背景和性质分析

第一节 《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演变背景

一、1990年颁布《反洗钱四十项建议》

二、1996年修订

三、2003年修订

四、2012年修订

第二节 《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性质分析

一、当前文献中的观点——国际惯例

二、全球治理背景下的软法理论

三、《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软法性质分析

四、《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对我国的效力

第二章 2003年版《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内容与制度合理性分析

第一节 2003年版《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具体内容

一、刑事立法的相关要求

二、私营领域的洗钱预防机制的相关要求

三、国家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

四、国际合作的相关要求

第二节 《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制度设计合理性分析

一、洗钱犯罪的特性

二、《反洗钱四十项建议》中反洗钱制度的战略性目标分析

三、《反洗钱四十项建议》中反洗钱制度的制度性目标分析

四、《反洗钱四十项建议》中反洗钱制度的实现路径分析

第三章 《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对中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影响

第一节 我国受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影响的三个时期

一、间接影响期

二、主动参考期

三、直接影响期

第二节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对我国各阶段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影响

一、洗钱罪主体的范围

二、上游犯罪的范围

三、“明知”的认定标准

四、“三罪名”的适用原则

第三节 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不足

一、对洗钱罪立法目标的认识混乱

二、没收制度设置不明确

第四章 《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对中国反洗钱行政立法的影响

第一节 我国反洗钱工作机制的建设

一、主动参考期:各工作机制基本构建完成

二、直接影响期:进一步完善各工作机制

第二节 金融机构反洗钱预防法律体系的建立

一、客户识别制度

二、交易报告制度

第三节 非金融企业和行业的反洗钱立法

一、我国的相关立法现状

二、我国对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立法的态度

第四节 我国反洗钱行政立法的不足

一、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偏轻

二、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过窄

第五章 2012年版《反洗钱四十项建议》框架下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未来

第一节 2012年版《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反洗钱工作原则的修订

二、对刑事立法要求方面的修订

三、对行政立法要求方面的修订

第二节 2012版《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对我国未来反洗钱立法的影响

一、落实风险为本原则

二、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

三、完善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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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市场化进程,洗钱分子开始利用我国的金融体系从事洗钱活动,并且规模逐年扩大,一方面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和交易秩序,一方面助长了各类犯罪,给社会安全及国家安全带来不稳定因素。我国自90年代末期开始反洗钱刑事立法,自20世纪初开始反洗钱行政立法,从打击和预防两个角度开始建设中国反洗钱体系,十多年来取得一定进展。在此期间,由于我国自2003年正式提出希望加入国际金融特别行动组FATF并于2007年成为其正式的成员国。在加入的过程中,我国的反洗钱体系建设受到《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深刻影响。
  本文大致解决三个问题——为什么接受《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目前已经受到哪些影响?之后将有哪些影响?
  第一章和第二章将从效力和合理性两方面解决为什么要接受《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问题。在分析《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对我国的影响之前,必须先明确其性质和效力。因此,在第一章中,作者将通过对《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产生和演变背景和动因进行总结,以分析确定《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性质,并分析其对我国产生效力的方式。确立了刑事、行政、私营领域以及国际合作四方面有机结合的反洗钱体系框架。《反洗钱四十项建议》虽不是一份正式的国际法文本,但作为国际组织的重要文件,笔者将其归类为全球治理下的国际经济软法。由于我国已对此作出国家承诺并签署了相关的授权文件,并且通过其他国际法文件,《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对我国产生了直接和间接的效力。
  第二章中,笔者将总结《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主要内容,并从战略性目标、制度性目标及实现路径等方面就其中的制度设计进行合理性分析。《反洗钱四十项建议》是针对反洗钱行为的特征进行的制度性设计,对洗钱行为起到了预防和惩治两方面的作用。因此,《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任何,并为我国所接受。
  第三章中,笔者将就《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影响进行具体分析。笔者发现,《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对我国的影响可分为三个时期。其中,我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受到了三个时期的影响,自1996年以来,通过刑法修订案的方式在洗钱罪上游犯罪、主管状态判定等方面作出了完善。但通过差距分析,笔者发现上述完善体现出一种“打补丁”式的碎片化,仍然存在待改进之处。
  第四章中,笔者将就《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对我国行政立法的影响进行具体分析。在行政立法方面,我国主要受到间接影响期和直接影响期的影响,在制度建设、私营领域反洗钱制度建设以及菲金融行监反洗钱制度建设等方面均深受《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影响。2006年《反洗钱法》公布,基本是按照《反洗钱四十项建议》要求的框架搭建起我国反洗钱工作机制和金融业预防机制。2007年后,FATF通过8次评估报告,对我国反洗钱工作进行了查漏补缺,对于其中发现的大部分问题,我国已及时通过立法或其他行政手段进行了改正弥补。2012年,FATF对我国的评级大部分达到“合规”或“基本合规”,正是对我国2007年至2012年反洗钱制度建设的肯定。
  第五章将主要介绍2012年《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修订以及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根据最新的修订内容,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国家洗钱风险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金融业的反洗钱措施,应根据《反洗钱四十项建议》迸一步强化薄弱环节。对于非金融行业,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建立相应的反洗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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