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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广告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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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虚假广告侵权连带责任法理分析

第一节 虚假广告的界定

一、虚假广告的概念

二、虚假广告的特征

三、虚假广告的危害性

第二节 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广告主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三、广告代言人

第三节 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正当性

一、广告代言人、经营者、发布者与广告主构成共同侵权

二、广告代言人、经营者、发布者的侵害行为具有担保性

三、现行有效的法律必须遵守和执行

第四节 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建构性

一、虚假广告连带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二、侵害行为具有从属性

第二章 虚假广告侵权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第一节 归责原则的分层次适用

一、归责原则分层次适用的依据

二、广告主责任层次

三、连带责任层次

第二节 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实施违法行为

一、虚假广告应作狭义解释

二、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第三节 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一、损害的界定

二、消费者的含义

第四节 违法行为与权益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一、条件关系之特殊性

二、相当性的特殊之处

第五节 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一、故意

二、过失

第三章 虚假广告侵权连带责任具体适用与完善

第一节 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一、人身损害

二、财产损害

第二节 侵权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第三节 责任主体内部份额的划分与追偿

一、责任主体内部份额的划分

二、追偿权的行使

第四节 虚假广告连带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单向连带责任制度

二、代言区分为名人型与普通型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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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确立了虚假广告侵权连带责任制度,本文主要从解释论的角度进行研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与广告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正当性,其作用近似于担保人,依据客观责任说各主体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虚假广告连带责任还具有公共政策导向性、建构性、从属性,属于特殊的侵权连带责任。同时,其特殊性决定了归责原则适用的层次性,即先判断广告主责任层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判断连带责任层次,普通领域适用过错责任,特殊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方面具有特殊性,特别是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其“条件”、“相当性”更具特色。连带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责任主体故意状态下可以适用侵权型惩罚性赔偿,阐释责任主体内部份额的划分与追偿以及广告代言连带责任的完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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