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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司法裁判的影响因素及法律方法运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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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第一章 司法裁判的形成:对于影响因素的现实揭示

一、司法裁判的形成主体

(一)裁判者的角色定位

(二)裁判者的思维逻辑

(三)裁判者的行为特性

二、司法裁判的形成路径

(一)方法论意义上的认识

(二)通过司法经验的观察

三、司法裁判形成的影响因素

(一)法官个人因素

(二)法律因素

(三)制度因素

(四)政策因素

(五)社会因素

第二章 影响的发生:对于影响因素的逻辑证成

一、司法裁判影响因素的运作前提

(一)案件的超法律性

(二)法律的不确定性

(三)法官的有限理性

二、司法裁判影响因素的运作机制

(一)事实认定阶段

(二)规范获取过程

(三)结论生成方式

三、不同条件下的司法裁判倾向

(一)裁判目的之引导

(二)审级制度之限制

(三)法官职业之偏好

四、不同因素对司法裁判后果的影响

(一)对裁判的积极影响

(二)对裁判的消极影响

第三章 法官的裁判技艺:对于影响因素的传统衡量

一、司法裁判中的“经权”解释

(一)经权:古典司法的两种样态

(二)守经:法律的合法性解释

(三)行权:法律的合理化解释

二、司法裁判中的比附推理

(一)比附推理的内在基础

(二)比附推理的现实适用

(三)比附推理的外在条件

(四)比附推理的当代命运

三、司法裁判中的情理论证

(一)情理法的协调统一

(二)传统司法中的情理表达

(三)利益平衡下的情理调处

(四)作为法律原则的情理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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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过程中,不确定性的存在,既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也留给了法官广泛的裁量空间。而且事实证明,司法结论也无法完全通过逻辑操作从法律或先例中推衍出来,特别是对于疑难案件,法官难免要依靠直觉、经验,诉诸于常识、政策等非法律因素进行裁判。但基于客观性、正当性的要求,法官还应尽可能地保持依法司法的形象,使其裁判过程可以为人们所预见,避免因个人情感、偏见而产生误判。因之,司法裁判的过程就可以被视为一个多种因素相互竞争的开放过程。它需要法官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运用理性与经验,协调其中的法意与人情,进而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公正。在本文中,首先从司法裁判的形成出发,借助于不同类型的司法案件,分析裁判的形成主体、路径与影响因素。在司法裁判中,法官既不是判决机器,也不是创世之神。作为个体的人,法官具有自我面向与社会面向,在司法过程中往往扮演着多重角色;作为裁判者,法官是情景化、语境化的,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其审判也呈现出不同的逻辑与特征。与此同时,在理性的进路之外,司法裁判的形成还存在着一种经验的进路,其目的在于运用外部知识和科学实验来认知法官的行为。因之,可以发现法律并非司法裁判的唯一主导因素,还会受到法官的个性、经验、道德观念以及政策、制度、公众意见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其次,作为前者的后续,这一部分主要在于揭示影响的发生之道。以事实认定为始,以裁判效能为终,在整个司法裁判过程中,这些影响因素的运作有其必要的前提、方式和引导条件,并且它们对于裁判的后果也存在着不同的影响。受制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官的有限理性,法官不得不通过经验直觉机制来解决疑难案件。而且,在不同层级的审判中,根据不同的裁判目的,法官也往往会呈现出个殊化的行为倾向。这些论点在逻辑上证成了内外在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影响。最后,本文将回归于裁判的形成主体,通过探讨法官的裁判技艺——如何合理地运用法律方法,针对不同的影响因素,寻求现实的权衡、控制及转化之法,以使裁判最大限度地接近正义。一方面,运用司法制度和程序来控制影响因素介入裁判的数量与程度;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论证的过程来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在总体上,通过对司法裁判的过程及影响因素进行解说,由外部行为折射法官的内心世界,还原法官的真实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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