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 我国产品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
(一)免责事由规定模糊
(二)法官对证明责任内涵的理解问题
(三)缺陷与瑕疵的区分模糊
(四)因果关系要件的任意倒置
二、 域外产品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概览
(一)德国产品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二)日本产品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三)我国台湾地区产品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四) 英美产品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1.英美法系的“说服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
2.英美事实自证制度
(五) 域外制度述评及对我国的启示
1. 采用各种手段缓解因果关系的证明困境
2. 规范不负担证明责任一方的证明协力义务
3. 清楚界定免责事由的内容
4. 清楚界定“缺陷”与“瑕疵”的区别
三 、我国产品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度完善
(一)免责事由的修改
(二)“瑕疵”与“缺陷”的准确界定
(三)适度运用危险领域说的解释功能
(四)重伤害、死亡案件的因果关系推定
(五)摸索证明的引进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