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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范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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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一、保险法立法的利益平衡与政策倾向

(一)保险法的主体及其利益平衡

1、保险法的主体

2、保险法上的利益格局

3、保险法立法的利益平衡和选择

(二)保险法立法的政策倾向

1、政策倾向对保险立法的作用

2、中国保险立法政策倾向的转变

二、保险法的商事法特征及其对规范配置的影响

(一)保险法的商事法特征

1、保障营利性的法

2、维护营业性的法

3、体现效率性的法

4、防范风险性的法

5、包含大量强行性规范的私法

(二)保险法的商事法特征对规范配置的影响

1、加强监管与尊重市场的平衡

2、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合理配比

3、准确把握不同类型规范的功能,充分发挥倡导性规范的作用

4、保护弱者

5、注意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完整性

三、《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

(一)《保险法》的制定

(二)《保险法》的修改

1、《保险法》的第一次修改

2、《保险法》的第二次修改

(三)《保险法》两次修改在规范配置上的特点

1、授权性规范进一步充实,各方权利(力)更为明确

2、命令性规范更为科学,有力推动保险业发展

3、禁止性规范有扬有弃,及时确认改革成果

四、对现行《保险法》的规范分析

(一)任意性规范及其配置

1、倡导性规范的配置

2、授权性规范的配置

(二)强行性规范及其配置

1、命令性规范的配置

2、禁止性规范的配置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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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不确定的风险给人们带来的不利益。保险从产生时起,就从来没有脱离权利义务的法律观念。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行为而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其相互间依照保险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危险出现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并可以取得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利益。而由于我国《保险法》采用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一的体制,所以,在讨论保险法的规范配置时,除了各方权利义务的调整,还需要关注保险监管的问题。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讨论了保险法立法的利益平衡与政策倾向,这是对保险法立法的价值衡量。在保险立法的利益平衡的论述中,本文认为,保险法上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保险合同辅助人以及保险监管主体和保险业者,他们相互之间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他们相互之间也必然存在利益的冲突,这些一同构成了保险法上的利益格局;实现利益平衡,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和两条措施。在保险法立法的政策倾向的论述中,文章分析了政策倾向对保险立法的作用以及中国保险立法政策倾向的转变。
  第二部分讨论了保险法的商事法特征及其对规范配置的影响,这是对保险法立法的体系分析。本文认为,保险法的商事法特征包括五个:1、保障营利性的法;2、维护营业性的法;3、体现效率性的法;4、防范风险性的法;5、包含大量强行性规范的私法。基于以上特征,保险法规范配置时需要把握五条原则:1、加强监管与尊重市场的平衡;2、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合理配比;3、准确把握不同类型规范的功能,充分发挥倡导性规范的作用;4、保护弱者;5、注意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完整性。
  第三部分讨论了《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这是对保险法立法的历史考量。文章考察了对保险法制定、实施以及两次修改的具体情况并分析了两次修改在规范配置上的特点:1、授权性规范进一步充实,各方权利(力)更为明确;2、命令性规范更为科学,有力推动保险业发展;3、禁止性规范有扬有弃,及时确认改革成果。
  本文第四部分对现行《保险法》进行了规范分析。本文按照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的分类标准对《保险法》条文逐条归类,然后结合每种规范的功能作用和实际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对规范配置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证,找到了缺陷所在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著录项

  • 作者

    董新宇;

  • 作者单位

    山西大学;

  • 授予单位 山西大学;
  • 学科 民商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刘丽萍;
  • 年度 200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保险法;
  • 关键词

    保险法; 利益平衡; 规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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