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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犯罪的刑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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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犯罪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和国家利益,而且还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然而,查阅相关资料与判例,全国法院己审结的案例却非常之少。这与我国证券犯罪多发、频发的实际相比,与规制证券犯罪的社会期待与现实要求相比,是极为矛盾的,因此强化证券犯罪的刑事规制具有现实意义。
  证券违法行为的刑事规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虽然目前已有学者做了一些研究,但是,这些分析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法与刑法的立法协调问题上。为此笔者运用法学、证券学等相关理论知识,通过实证分析法、文献研究等研究方法,就证券犯罪刑事司法消极介入问题展开了系统的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新的思路和视角,并对未来的立法完善有所借鉴意义。
  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对文章展开论述,大约一万五千多字。
  第一部分:介绍证券犯罪的含义及特点,并探究对其进行刑事规制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探究证券犯罪在刑事规则方面存在的不足及其成因。首先是通过对实践中该类型案件处理结果入手,得出我国长期存在对该类型案件刑事司法消极介入的结论。其表现主要是违法现象查处率低,未严格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存在“以罚代刑”的情形,案件审结率低,己判决案件刑罚力度弱、以轻刑结案。其次,针对刑事司法消极介入问题,找到其有以下四点原因:行政监管与刑事规制衔接不良,刑事司法管辖制度不合理,证券犯罪刑罚设置不当,部分工作人员工作能力欠佳、缺乏能动性。
  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我国证券犯罪刑事规制的法律建议及对策。首先,应完善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尤其是应出台相关的解释,明确追诉标准,并需对部分证券犯罪的空白地方加以立法规制;应加强执法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刑罚强度,尤其是对自由刑、罚金刑的完善以及增设资格刑的规定。其次,通过探索建立集中管辖制度、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改变其工作方式以及设立内部举报制度等方式来加强刑事司法的查处能力。最后,完善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机制,形成多元化的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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