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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基本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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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导言

第一部分 创业板市场概述

第二部分 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制度

第三部分 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部分 创业板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第五部分 保荐人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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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必然产物和选择,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大举措。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建设中小企业板块是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瓶颈的重要探索。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为中小企业板块提供了丰富的上市资源;我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板块培育了日益成熟的投资者群体,中小企业板块蕴涵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空间。2004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标志着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工作已全面展开。所以我们的理论应该为实践服务,基于创业板市场毕竟有别于主板市场的情况,在创业板即将推出之际我们不禁要思考:创业板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什么实质意义?创业板市场到底与主板市场有什么不同?创业板市场比之主板市场有什么不同的上市标准?我国创业板市场应采何种制度保证其有效运行?以上这些既具有现实意义又兼具理论价值的问题,正是激发本篇论文选题和研究的导向。本篇论文旨在对我国全面推进创业板市场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试图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从而在学术上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而其现实意义是为创业板市场的良性运动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论证。 本篇论文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内容为创业板市场的概念和特征。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创业板市场的概念和特征,创业板市场又叫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相对应,是指专门为那些达不到主板市场上市要求的中小成长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使他们也能够公开发行股票进行直接融资的新兴股票市场;创业板市场的特征:一是上市门槛较低,二是高风险性和高收益性,三是市场监管更为严格;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了创业板市场兴起的背景是为解决高成长性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出现的;第三部分通过论述为我国即将开设的创业板市场进行了定位,包括创业板市场自身的定位和创业板市场的服务对象定位。第四部分为我国创业板市场设立的必要性,主要一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二是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渠道,三是促进中小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体制,四是完善和壮大我国的资本市场。最后为小结,指出创业板市场对一国经济发展有其独特优势,同时也存在固有的缺点,所以只有充分把握创业板市场自身的特点,然后紧密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和法制环境的实际,才能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板市场,使其确实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第二大部分为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制度,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上市制度概述,上市制度就是关于上市标准、上市程序等的有关规定,上市标准是其重要内容;第二部分为国外主要创业板上市制度比较,主要比较了美国 NASDAQ市场、欧洲EASDAQ市场、香港创业板市场;第三部分为中国创业板市场上市制度研究,首先比较了中国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上市制度比较然后对中国创业板市场上市制度构建,从关于公司设立的规模、关于经营记录和盈利要求、关于再筹资的规定、关于股权结构、关于无形资产折股比例问题、关于股份流通五个方面进行了构建。 第三大部分为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国外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介绍;第二部分为中国主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介绍;第三部分为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的特点:一是强调提高信息披露的频度和密度,二是强调披露创业板企业的活跃业务记录、业务目标,三是强调披露创业板企业的核心技术,四是强调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的披露,五是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相关问题的披露,六是强化保荐人对信息披露的保荐责任,七是加强无形资产的披露力度;第四部分为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文中主要从: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理顺监管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信息的审查评价作用三个方面进行构建。 第四大部分为创业板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做市商制度概述,主要是介绍了做市商制度的概念和起源;第二部分介绍了成功的美国NASDAQ做市商制度概况,并从中分析了我国做市商制度的启示;第三部分为我国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分析,主要从:我国创业板建立做市商制度的必要性、中国创业板实行做市商制度的制约因素两大方面进行了论证;第四部分为我国创业板市场做市商制度的构建,主要从:创业板交易模式的选择、增强我国券商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做市商的多渠道融资能力、加强对做市商的监管、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试行卖空机制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构建。最后为小结,提出创业板的开设为做市商制度的成功引入提供了契机,我们要遵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实际尽早引入做市商制度。 第五大部分为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保荐人制度概述,主要介绍了保荐人制度的概念、特点、作用;第二部分为各国保荐人制度介绍,主要介绍了英国AIM:“终身”保荐人制度、马来西亚MESDAQ:“接力”保荐人制度、香港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引入保荐人制度的制约性因素为:缺乏完备有效的法律体系、缺乏有效的监管、缺乏大量合格的保荐人、缺乏高素质的机构投资者;第四部分在前面制约性因素的基础上对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保荐人制度提出建议:一是要完善我国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对保荐人资格素质的要求、保荐人的完全推荐责任、对上市公司的调查责任、保荐人应有一定的服务期、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加强对保荐人的监管。二是保荐人的选择标准,包括保荐人的声誉和知名度、保荐人是否与其他中介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保荐人能否给公司股票确定合理的发行价格、保荐人是否具有上市公司所从事行业的保荐经验、保荐人能否为公司上市后的运作提供后续支持和帮助;三是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部分为小结,指出创业板制度的全面建设是涉及到法学和经济学两大学科的一项系统工程,即使是对其法律制度的研究本文也囿于篇幅和研究水平、时间的局限,择其几个主要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和构建,由于作者水平有限和所掌握资料的不足,论文中某些问题或有疏漏,或不够深入,恳请经济法学界的前辈、师长以及同仁不吝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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