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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权无效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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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权无效诉讼,简单地说就是指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自从专利法与TRIPS协议有关规定接轨以来,即法院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有复审及最终裁决权,围绕专利行政诉讼一直有许多问题在争论。特别最近几年,我国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大幅上升,而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和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却有点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了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中的诸多问题,包括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角色错位、“循环诉讼”等。这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侵权人不能得到及时的惩罚,与制度建立的本意背道而驰,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专利无效诉讼制度比较成熟,如:美国的纯民事诉讼模式;德国的专利法院;日本的准司法程序的行政诉讼模式等,而我国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了基本完善的专利制度,在专利无效诉讼制度问题上改革的力度却不够,存在许多固有的问题,各种观点不一。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正草案最终未涉及这一问题,究其原因是相关争议太大。这就需要对专利无效诉讼制度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以专利无效诉讼改革为契机,运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首先,从研究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入手,着眼于对专利无效诉讼制度进行系统全面分析;其次,引入分析一则典型案例,明确我国现行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存在的各种代表性问题:“循环诉讼”现象、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被告地位、专利无效案件在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从而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推动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加快改革;再次,比较研究美、德、日主要发达国家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对我国目前的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的改革思路进行理论分析,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较合理的现实型与理想型模式建议——当事人诉讼和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促进我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的完善,推进我国专利制度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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