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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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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0导论

0.1选题意义

0.2研究现状

0.3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0.4本文的新意以及存在的不足

1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必要性分析

1.1市场失灵与国家环境管理权的介入

1.2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缺陷分析

2 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分析

2.1 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理论基础

2.2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现实优越性

3我国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及现行规定的缺陷分析

3.1我国主要的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分析

3.2我国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现行规定的缺陷分析

4我国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法治化构建

4.1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遵循的基本原则

4.2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规制

4.3对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救济

4.4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相关具体要素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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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行政执法对于环境保护和治理有着重要的作用。环境行政执法可以分为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和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不可否认,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在环境治理和保护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该执法行为却越来越遭到人们的质疑和反对。成本高昂、效率低下、漠视相对人的利益、扼杀相对人的创新动机、容易侵犯人权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执法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屡见不鲜。这让我们思考是否应当改弦更张,将视角从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转向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随着行政人本主义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服务行政理念也已深入人心,环境行政指导、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也得到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应用,而国外的成功经验不仅值得我们借鉴,也给我们增加了信心。
  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开始运用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但由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观念的束缚,一直未得到广泛应用。现在,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已得到学者广泛研究,经济分析法学,综合法理学,“权利本位”理念,行政法中的“平衡论”理论以及环境法理念为其提供了广泛的理论基础。但是,由于我国长期理论研究的滞后,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不可避免存在着普遍依据缺乏,内容模糊不清,程序规制不透明,监督和救济缺乏等许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既需要宏观制度的完善,也需要微观内容的构建,更需要观念的转变。
  宏观上,要遵循相应的法定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平等对待,行政参与等原则;在执法程序中遵循执法公开,说明理由,执法听证,执法回避等原则;同时还要构建相应的救济制度,完善对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审查制度,行政赔偿制度和行政补偿制度等。
  微观上,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适用范围不可能和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划分的泾渭分明,除了突发性、紧急性的环境问题或法律另有规定外,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均可适用。二者可以相互补充的,要大胆的运用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慎重的运用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在执法主体上,在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尚未进行重大的改革时,可以赋予现在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运用非强制性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力。在相对人的构建上,注意赋予相对人拒绝权,以使相对人可以和环境执法主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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