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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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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反思

(一)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之弊端

1、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构成上的非科学性

2、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欠科学性

3、民事再审案件立案审查的随意与粗疏

4、民事再审案件管辖的欠合理性

5、提起民事再审时效期间规定的不合理性

(二)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弊端之根源

1、指导思想上的偏差。

2、长期的重人治、轻法治,司法从属于行政的传统司法制度的影响

3、强烈的职权主义的影响

4、长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思想的影响。

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理念重构

(一)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是重构还是废除

(二)以司法救济有限性、时限性、终结性的理念来取代司法救济“全能化”理念

(三)引进既判力理念来引导和促进人们司法观念的根本改变

(四)民事再审程序启动应体现诉讼制度实体、程序诸价值的全面并重,而非偏重于某一价值追求的理念

(五)审判监督服务于审判独立是重构民事再审制度的基础性理念

三、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制度重构

(一)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二)关于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

(三)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管辖

(四)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

1、关于审查的组织

2、关于审查的方式

(五)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时效限制与再审次数

(六)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适用客体

(七)关于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是否应当缴纳诉讼费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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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立法和理论中,作为特别救济程序的民事再审程序是以侧重公权监督的模式构建起来的,被置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旗子之下。民事现行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制度规定上,存在着再审启动主体构成、再审事由上的不科学及立案审查的过于随意,再审案件管辖、时效规定上的不合理等诸多问题。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因缺乏程序救济措施而申请再审难;另一方面,又是多方都可干预法院,引起再审程序及再审程序启动无序化、无限化的状态,并导致现实中涉法上访居高不下、生效裁判“执行难”长期得不到解决等社会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更深层次上的原因是我们缺乏法治的传统及现代法治思想和理念上的严重欠缺和相关理论研究的滞后。改革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基于我国民众对实体正义欲求的传统性、顽固性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应明确宜重构而不是废除,同时还必须要树立起司法救济有限性、时限性、终结性,裁判既判力被充分尊重,诉讼制度实体、程序诸价值(尤其是程序的安定、效益价值)全面并重,审判监督要服务于审判独立等司法理念。以这些理念来填补、取代或改造我们既有的相应理念上的欠缺和不足,并在上述理念的指导下,构建起以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为主,检察机关抗诉为辅;以保障实体公正及司法效率为主,以救济程序瑕疵为辅,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合理、高效、有限的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本文提出了:取消法院可依职权启动再审、限制检察院的抗诉权、明确当事人的再审诉权;再审事由的设定当前应优先考虑个案的实体正义及程序的安定、效益价值;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宜提高一个审级、再审立案审查应采有限实质审查主义以及提起再审的时效具体宜参照德国的立法模式等方面的重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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