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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导论
一、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反思
(一)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之弊端
1、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构成上的非科学性
2、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欠科学性
3、民事再审案件立案审查的随意与粗疏
4、民事再审案件管辖的欠合理性
5、提起民事再审时效期间规定的不合理性
(二)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弊端之根源
1、指导思想上的偏差。
2、长期的重人治、轻法治,司法从属于行政的传统司法制度的影响
3、强烈的职权主义的影响
4、长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思想的影响。
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理念重构
(一)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是重构还是废除
(二)以司法救济有限性、时限性、终结性的理念来取代司法救济“全能化”理念
(三)引进既判力理念来引导和促进人们司法观念的根本改变
(四)民事再审程序启动应体现诉讼制度实体、程序诸价值的全面并重,而非偏重于某一价值追求的理念
(五)审判监督服务于审判独立是重构民事再审制度的基础性理念
三、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制度重构
(一)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二)关于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
(三)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管辖
(四)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
1、关于审查的组织
2、关于审查的方式
(五)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时效限制与再审次数
(六)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适用客体
(七)关于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是否应当缴纳诉讼费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