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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犯罪构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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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第一节 普通贪污罪犯罪主体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三)特殊身份人员的贪污罪主体认定问题

第二节 特别贪污罪的主体

第二章、贪污罪的主观故意

第一节 贪污罪的罪过形式

第二节 贪污罪的认识因素

第三节 贪污罪的意志因素

第四节 贪污故意的证明

第五节 贪污罪的犯罪动机

第六节 个人承包经营中的贪污故意的认定

第三章、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第一节 “利用职务上便利”的内容

第二节 贪污罪的行为手段

(一)利用职务上便利的侵吞

(二)利用职务上便利的窃取

(三)利用职务上便利的骗取

(四)其他利用职务上便利的手段

第四章、贪污罪的客体和犯罪对象

第一节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

第二节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余论

主要参考资料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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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相结合的方法,侧重于论述当前贪污罪犯罪构成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对贪污罪四大构成要件的系统分析和论证,针对现行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紧密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阐明刑事法律中关于认定贪污犯罪的相关规定和具体适用问题。全文共分四个部分: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观故意;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贪污罪的客体和犯罪对象。 论文的第一部分为贪污犯罪主体论,从分层次剖析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延入手,深入把握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并对三种特殊身份人员的主体认定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讨论贪污罪的主观方面。通过从贪污罪的罪过形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贪污故意的证明、贪污罪的犯罪动机五个方面进行分析,指出了贪污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单列一节详细论述了个人承包经营中的贪污故意。第三部分论述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本章节在讨论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容问题后,着重分析了其主要行为手段。第四部分从贪污罪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笔者提出了“惟有将国家工作的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个方面内容共同作为贪污罪的侵犯客体较为妥当”的观点,同时提出公共财产不仅限于刑法第91条规定的范围,还包括礼金、保险金以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等。在余论中,作者则提出“犯罪主体采用列举式,不留口袋”的建议,尽量不使用兜底条款,避免引起司法混乱。 本文是作者对三年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学刑法理论和十余年司法实践的系统总结。是在吸收和借鉴广大前辈、诸多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贪污罪犯罪构成问题进行的尝试性研究,以期对我国贪污罪的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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