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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融合与中国判例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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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普通法系判例制度与我国判例现状

(一)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

1.普通法系中判例法的发展路程。

2.实行“遵循先例”原则。

3.遵循先例的“区别技术”方法。

(二)中国现代判例制度之现状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案例指导司法审判工作。

2.判例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尝试。

3.小结。

二、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一)我国历史上的判例制度-----引例断案在我国的悠久历史

(二)上级法院判决对下级法院的实际影响力

(三)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融合趋势

三、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弥补制定法不足,填补法律漏洞。

第二,司法实践的内在要求。

第三,统一法律的适用,正确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实现司法公平正义。

第四,降低办案成本,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第五,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六,树立法院权威。

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之模式选择

(一)我国判例制度的定位

1.判例法的法律渊源问题应当明确。

2.明确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关系-----主辅格局。

3.关于先例参照制度。

(二)判例法的创制程序

1.确立判例创制主体。

2.规定判例的创制程序。

3.规定判例的废除程序。

4.设立判例的监督制度。

5.确定判例的适用规则。

6.确立判例的创制原则。

(三)构建我国判例制度配套设计

1.判例的载体。

2.判例的来源。

3.判例的形式要件。

4.判例的研究。

5.努力提高法官理解与运用判例的能力。

6.小结。

(四)对我国建立判例制度怀疑的否定----有必要的争论

1.判例制度可以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存在。

2.法律制度产生的条件不是法律制度相互借鉴的障碍。

3.我国建立判例制度能够避免国外判例法存在的弊端。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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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判例法是当今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是普通法系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普通法系判例法的运作关键,在于对先例的遵循。遵循先例的重要方法是对先例的区别,掌握区别技术是判例法法官的重要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是判例法运作的关键问题。对普通法法系的区别技术进行分析,可以使法官从繁多的判例中如何甄别与本案事实最具有实质性,并能正确运用判例所包含的法律规则或原则,依法判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走上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道路的同时,基本上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模式,成为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在我国,判例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我国没有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但基于制定法的滞后和存在的漏洞,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判例的探索和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判例法试点和天津高院民商事判例指导制度的试行,是我国司法界为实现同案同判,统一司法尺度所作的努力,是我国实现从案例到判例,构建当代中国判例制度十分有益的尝试,也为我国构建判例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现阶段,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坚持自己的法律形式和制度的基础上,在司法实践中相互借鉴对方的优点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世界潮流,为我国建立判例法提供了国外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上,从弥补制定法不足、统一法律的适用、提高审判效率、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树立法院权威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法治环境和我国判例法现状,在我国以制定法为主体的框架内,对判例制度加以规范化改造,并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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