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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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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世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发展概况

二、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发展概况

第二章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差异分析

一、价值取向与立法原则的差异

二、GPA协议与中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差异

三、GPA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差异

四、质疑程序的差异

第三章我国应适时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

一、我国加入GPA协议的迫切形势

二、我国加入GPA协议的必要性

第四章借鉴GPA协议规定,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原则体系

二、完善政府采购范围规范

三、改进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过程

四、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

五、建立和完善质疑投诉机制

六、细化《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七、依法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法律适用关系做出明确界定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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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发展,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已经延伸到贸易领域,成为贸易自由化谈判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是自1948年GATT正式运作以来,政府采购在国际贸易体系中一直处于十分特殊的地位。尽管政府及其代理机构是各国经济中最大的货物和服务的购买者,但有关非歧视性待遇贸易规则通常不适用于政府为消费目的而进行的政府采购,从而形成了封闭和独立的政府采购市场。然而由于世界经济的区域化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政府采购市场也不得不逐渐走向开放。随着1994年部分世贸组织成员签署WTO《政府采购协议》,各国政府采购市场进一步向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政府采购国际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并向统一化发展。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从1995年开始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2003年1月1日我国《政府采购法》正式施行,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初衷,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国货优先原则。然而保护是否真的能够促进发展?事实上我国入世7年的经验充分说明,越是开放的产业,发展越快,越是受到保护的部门,越是人浮于事,效率低下。 中国加人WTO时,在政府采购方面做出了具体承诺:“中国将自加人WTO之日起成为《政府采购协议》的观察员,并将尽快通过提交附录1出价,开始加人该协定的谈判。”2005年我国成立专家小组专门讨论加入该协议的相关问题。至2006年4月11日,在第十七届中美商务贸易联合委员会上,我国政府进一步承诺,将于2007年12月之前正式启动加人《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WTO体制将国际贸易市场分为普通商业消费和政府采购两部分。前者我国在入世时已经做出了开放的承诺,而对后者进行保留。有学者称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是第二次“入世”。然而从现在的发展趋势看,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只是时间上的问题。 然而,我国在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本文通过研究我国政府采购与WTO《政府采购协议》之间的差异及其成因,加入该协议的迫切性,得出我国应该尽快加强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研究及立法完善。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发展的特点,文章提出了发展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几点建议,力求对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提供现实的帮助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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