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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案件研究--以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认定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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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一、农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案件情况概述

(一) 农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案件的特点

(二) 农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案件引发的不良后果

二、农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一) 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 房主与施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农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一) 包工头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 房主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 受害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四、农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案件的立法现状及对策建议

(一) 农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案件的立法现状

(二) 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相关立法

(三) 其他对策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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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兴起了一股建房热潮,农村房屋建设中引发的各种人身损害纠纷也不断增多。此类纠纷诉讼标的高,执行难度大,给当事人带来严重创伤和经济负担,处理不当还会引起新的社会矛盾。现今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对于如何认定房主、包工头与施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如何确认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对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关系,主要形成了“雇佣关系说”、“建筑工程合同关系说”及“承揽关系说”三种观点。本文作者通过对三种观点逐一介绍分析,得出了在农村房屋建设中房主与包工头之间应为承揽法律关系的结论。对房主与施工人之间的关系,在房主不参与施工的情况下,与各施工人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如果房主参与了建房活动,并在施工中发挥了指挥和监管作用,则其与各施工人之间应为雇佣法律关系。
   确定了农村房屋建设中房主、包工头和施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可以依此确定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工头作为雇主,应对受损雇员承担雇主责任。房主作为定做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如其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具有过失,则应就其过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施工中施工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则可以受害人过错为由,要求其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针对我国农村房屋建设的现状,建议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建设监督管理,通过推行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强制保险以及开展法制教育和建筑施工安全知识宣传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真正造福于一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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