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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与卢埃林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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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对美国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至今仍然是美国法学界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弗兰克和卢埃林是最具典型性的代表人物,是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激进派和温和派,尽管国内关于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弗兰克与卢埃林法律思想的研究日趋丰富,但缺乏系统化的研究,即使专门化的研究作品也存在存在诸多曲解、误解。笔者力图全面系统地研究弗兰克、卢埃林的法律思想,并通过比较研究揭示揭示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历史意义,指出实际上是围绕罗斯福新政展开的,是法律界的凯恩斯主义。笔者分五章进行具体阐述:
   第一章,“弗兰克、卢埃林与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本文以庞德与卢埃林、弗兰克的“论战”为线索探寻什么是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展开其特殊的时代背景,最后比较分析弗兰克和卢埃林的个人经历以及思想渊源。庞德与卢埃林、弗兰克的论战拉开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帷幕,本文将指出卢埃林与庞德的思想在很多方面具有一致性,他们之间的“论战”是商谈性的;而弗兰克与庞德之间则更多的是思想批判。这不仅可以澄清许多学者对“论战”性质的误解、展现论战的真实面目,而且把庞德、卢埃林、弗兰克对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观点清晰化,为后文进一步阐述奠定基础。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是特定时代的产物,本文以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为线索阐述这个时代背景,不仅因为最高法院的判决集中反应社会政治经济的根本性矛盾,是社会背景最好的缩略图,而且法律现实主义运动致力于揭示司法过程的真相,本文以现实主义者的视角观察判决背后的社会背景。弗兰克和卢埃林的不同个人经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他们的法律思想,决定了弗兰克的政治家视角和卢埃林的学者视角。尽管弗兰克和卢埃林共同分享早期实用主义的法律思想,但弗兰克更推崇霍姆斯,而卢埃林则推崇卡多佐;在研究方法的选择上,弗兰克偏好心理学方法,而卢埃林强调社会学方法。对弗兰克和卢埃林思想渊源的比较可以部分展现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思想背景。
   第二章,“弗兰克的事实怀疑论与卢埃林的规则怀疑论比较”。弗兰克和卢埃林同属于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共同分享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态度,但批判的方法、内容、结论等方面都不相同。弗兰克以心理学的方法戳穿形式主义的基本法律神话,而卢埃林以语言学的方法证明规则存在弹性的操作空间。弗兰克把法律与具体判决相联系,而卢埃林强调从形式主义的规则中心转向行为中心。弗兰克认为初审过程充满法官、证人、律师、陪审团的主观性因素,导致了初审事实的不确定性,但卢埃林认为弗兰克夸大了主观偏见的影响,尽管法律形式主义的确定性是虚假的,但通过研究实际的司法过程仍然可以预测判决结果。弗兰克的事实怀疑论以初审法院为中心,认为初审法院是司法系统的核心,而卢埃林的规则怀疑论则以上诉法院为中心,并非卢埃林忽视了初审法院的重要作用,而是卢埃林认为法院的主要功能不是解决具体纠纷,而是通过创造法律规则参与制度改革。而弗兰克认为具体案件公正解决才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从始至终弗兰克都是一位彻底的事实怀疑论者,不存在由事实怀疑论向规则怀疑论的转向。教育思想是弗兰克与卢埃林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批判兰德尔的传统法律教育模式也是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任务之一。弗兰克把拯救司法公正的希望寄托在法律教育的改革上,建议通过增加心理学课程、参与实际的庭审过程(特别是初审庭审)、学生在具有律师经验的教师带领下实际办理案件等措施培养更加合格的初审法官,从而在初审事实的认定上更加逼近客观案件事实,但这些措施并未真正影响美国的法律教育模式。卢埃林作为职业的法律教育者,早期即参与了哥伦比亚的课程改革,并且出版买卖法的教材贯彻执行其法律教育的思想,与弗兰克不同,卢埃林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优秀的律师,他们不是仅仅为当事人服务的“讼棍”,而是熟悉社会背景、对正当的社会需求及其敏感、具有正义感和理性的律师,他们对法官作出公正判决的提供最有力的帮助。
   第三章,“弗兰克与卢埃林思想体系比较”。弗兰克和卢埃林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不是孤立的,而是从属于他们的思想体系。弗兰克的法律思想只是其思想体系的一部分,从本质上说弗兰克是一位出色的政治家,弗兰克指出美国应当采取独立发展的国家经济政策,孤立欧洲,重视提高国内购买能力,在思想上反对一切决定论,他从政治、经济、哲学等方面阐述维持和完善美国民主市场制度的重要性,法律思想是实现这一政治理想的工具。卢埃林的法律思想是一个完整的树状结构,可以按照时间顺序划分为三个部分,即现实主义的批判思想、法律社会学思想、关于上诉司法过程的实用主义思想,这三个部分是有机联系的,法律社会学思想和实用主义思想是对法律形式主义批判的继续,而批判是后期思想建构的前提,整体性理论是宏大风格理论的社会学部分。四十年代卢埃林与他的学生霍贝尔合作法人类学著作,卢埃林承担理论建构的任务,建立了既适用于现代社会又适用于初民社会的法律职能理论,希望能够超越韦伯建构的理想模型,建立以整体性理论为核心的法律社会学。尽管卢埃林的法社会学理论模型没有最终完成,但不能忽视他对法律社会学做出的重要贡献。五十年代以后卢埃林把焦点转移到法理学上,随着法律现实主义的阶段性胜利,律师界产生了对上诉司法过程的信任危机,卢埃林以宏大风格的“可估量性”救治这种恐惧。《普通法传统》是卢埃林法律思想的集大成,体现了卢埃林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弗兰克与卢埃林思想体系的差异最终体现在法律诉求的不同上,弗兰克以个案正义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从而保证美国民主制度的千秋万代,而卢埃林则希望法律制度实现社会生活的和谐秩序,寻求法律人如何理解社会、团体成员如何在法律的保护下实现自治的途径。
   第四章,“弗兰克与卢埃林的法律实践比较”。弗兰克作为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其判决意见和异议意见也是体现其法律思想的重要载体,研究表明尽管弗兰克在法律思想上属于激进派,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严格的保守派,甚至沦为其所反对的法律形式主义者。而即使弗兰克掌握了精神分析的方法,也并不能控制他对共产主义者的偏见,侧面证明了其教育改革建议的失败。卢埃林也并非单纯的学者,通过主持起草《统一商法典》把他的法律思想付诸实践,尽管由于商人陪审团设置的撤销而使其理论构想部分受挫,但商法典的整体框架仍然保留了卢埃林的最初设计,仍然渗透着卢埃林的个人气质。无论是弗兰克还是卢埃林都是罗斯福新政的支持者,他们的思想都是为了建立更加健康的经济社会秩序。最后分析了弗兰克与卢埃林法律思想和实践异同的原因,尽管这些原因在前面的论述中都有涉及,但集中明确地提出来有助于加深理解。
   第五章,“美国法律思想史背景下的弗兰克与卢埃林”,探讨弗兰克、卢埃林与早期实用主义、批判法学、新现实主义的关系,在美国法律思想史的背景下研究弗兰克、卢埃林以及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影响。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与早期实用主义法学分享相同的哲学基础,弗兰克是霍姆斯的信徒,卢埃林十分推崇卡多佐,但通过对他们的思想和实践进行具体分析,可以表明卢埃林才是真正的实用主义者,而弗兰克仅仅是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边缘人物。二十世纪四五年代以后,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思想获得了广泛肯定,在某种程度上说二十世纪的法理学流派都受到他们的影响,我们都是法律现实主义者了,但六七十年代兴起的法律和社会运动、批判法学运动更具有代表性,他们继承了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不同方面。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在三个方面取得成功:打破法律形式主义的确定性神话、倡导交叉学科的法学研究、强调法律和政治的联系。四五十年代以后,法律的不确定性作为共识被广泛接受,几乎没有人再相信规则的逻辑推理能够得出判决。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把交叉学科研究推向繁盛,弗兰克以心理学方法分析法律现象,卢埃林更偏好社会学/人类学的方法,新现实主义(即法律与社会运动)继承了法律现实主义的这个方面,致力于完全中立客观地研究法律的描述性方面。卢埃林指出法律渊源不仅包括规则和原则,还包括政策,政治悄悄进入卢埃林的法律思想当中,而弗兰克的法律思想服务于其政治理想,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是罗斯福新政的法律变革思想,批判法学继承了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关于法律的政治性方面,指出法律是政治制度的工具,目的是为了保护资本主义的市场和民主,其中预设了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和激烈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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