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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案件中特定关系人犯罪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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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一、概述

(一)特定关系人的含义

(二)特定关系人犯罪现状

(三)立法背景

(四)关系密切的人的含义

二、贪污贿赂案件中特定关系人犯罪类型

(一)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犯罪

(二)特定关系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三)特定关系人构成洗钱等其他犯罪

三、现行特定关系人犯罪立法中的问题和不足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未对“影响力”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没有对行贿人承担责任作出相关规定

(三)利用影响力犯罪主体范围规定不明确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五)推定在特定关系人犯罪中的运用

四、特定关系人在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现状对我国职务犯罪预防的影响和对策

(一)从思想源头上对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进行思想教育

(二)从监督渠道和监督体制上对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进行监督

(三)从反腐侦查方向和重点上对职务犯罪进行惩治和预防

五、结语

六、参考文献

七、后记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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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参与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层出不穷,犯罪呈上升趋势。这些特定关系人在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有的助长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有的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有的则打着国家工作人员的旗号,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根据该修正案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定关系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次立法无疑为惩治特定关系人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特定关系人在贪污贿赂案件中,会出现多种犯罪行为,比如共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和诈骗等等。这些行为加重了整个社会腐败程度。因此,一方面侦查部门要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从思想源头上对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和全面监督,减少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犯罪,使国家的腐败程度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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