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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及限制——德国新损害赔偿法调整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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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4月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最新颁布了《国家赔偿法》,其中的最为重大的进步就是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明确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之中。
   早在一百多年前的《德国民法典》就已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且对许多国家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德国第13届立法会议期间提出的《德国第二次损害赔偿法修订法草案》有了突破性调整。而在2010年4月通过的新《国家赔偿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立法仍然有很大空间进行完善。作为损害赔偿法和侵权行为法的百年结晶,德国新损害赔偿法对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方面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本文以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与德国非财产损害赔偿相关制度作为比较。从中国谨慎损害赔偿的历史和立法发展为切入点,分析了国内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最新的改革和发展,然后指出在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然有巨大的漏洞和缺陷。随后分析了具体的缺陷和弊端,以及亟需解决的必要性。接着从德国在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历史和最新改革动因,《德国新损害赔偿法二次修订》解决了损害赔偿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而产生的问题。在我国尚显空洞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体系上,德国做出了很好的榜样和参照,对比之下更能发觉我国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全文的最后一部分,对症下药,通过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暴露出来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赔偿范围、赔偿金额、案例指导、社会救济等方面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体系进行完善。希望本文能对我国以后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和完备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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