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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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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解释能够避免成文法的僵化,同时可弥补法律漏洞,对法律的适用以及完善起重要作用。但有“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的研究一直处于薄弱状态,关于刑诉法解释的研究相比于民法、刑法等实体法更显落后。刑诉法实践中出现的不法司法、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屡有发生。但在刑诉法研究中,学者们研究的重点以刑诉法制度的构筑为主,主张推倒重来式的立法设计较多。现刑诉法已经经过修定,并将于2013年起施行,在短时期内将不会再有立法上的变动,对刑诉法解释的研究应当成为今后理论界与司法界研究的重点。
   刑诉法的解释的主体不应仪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更应当关注具体案件中办案人员的法律解释权。法律解释的客体不但包括法律规范,还有案件事实。法律规范包括刑诉法法典、宪法、其他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国际条约、刑法、刑事政策等;案件事实是指有证据证实的“事实”。
   刑诉法解释的方法上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其独特之处。独特性主要来源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以及罪刑法定原则。本文论证人三项原则与刑诉法解释之间的互动关系后,对刑诉法解释的具体方法予以列举论述。只有对方法的论述并不能解决刑诉法解释的问题,因为不能解释方法之间存在排序问题。而解释方法的排序问题在理论界并没有形成共识,本文也仪提出解释者一般会遵循文义、体系、历史、目的的大致排序进行刑诉法解释,不是有解释规则的指导,而是来自法官的守法义务,来自宪政体制的政治要求。
   刑事诉讼中存在的暴力执法、滥用司法权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刑诉法解释的研究处于薄弱状态,刑诉法解释在理论界与司法界均遭遇到困境,程序性裁决缺少说理、不同解释主体解释结论之间无效力高低之分等现状必须加以改变。导致现状的原因不但有历史演进的原因,也有当前司法体制的因素。现在刑诉法已经修定,关注刑诉法的发展,重视刑诉法解释,对司法界来说更加急迫。发展与繁荣刑诉法解释的方法与途径,首先需要正视刑诉法解释的高位化还将继续存在,但更重要的是关注办案人员的个案解释权,并能过案例指导制度、裁判文书改革等途径约束办案人员的个案解释权。希望对刑诉法解释的研究能够得到足够重视,杜绝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滥用权力的现象,将国家权力限定在法律规定文字意义能够辐射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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