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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罪事由研究——侧重于司法裁判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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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前言

一、司法环节无罪判决的现状

(一)我国无罪判决率不断走低的现状

(二)我国无罪判决率低的原因

二、司法实务中的出罪事由及存在的困惑

(一)司法实务中的出罪事由

(二)司法实务中出罪事由存在的问题和具体困惑

三、出罪事由的法源依据及适用评析

(一)刑法出罪事由的适用示例及评析

(二)司法解释出罪事由的适用示例及评析

(三)其他出罪事由

四、对出罪事由具体困惑的分析和回应

五、完善司法出罪事由体系及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改革法检绩效考核制度

(二)对刑法立法之外的出罪事由首先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承认

(三)拓宽“判例”等出罪事由的法源体系

(四)不断完善我国刑法层面的出罪事由体系

(五)对无罪判决的程序进行改造

(六)改进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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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罪和入罪是司法活动中两种既对立又同一的裁判活动。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制度注重入罪而忽视出罪,而事实上,在犯罪认定过程中,要使用二元思维方式,不但要考虑促成犯罪成立的积极因素,还要考虑排除犯罪成立的消极因素,才能体现对人权的保障,实现司法公正。
  我国近年来无罪判决呈下降的趋势,但仍存在为数不多的无罪判决。从所接触的无罪判决案件来看,出罪事由包括:因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该当性而出罪;因不存在违法性而出罪;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出罪;因证据不足以及不具备必然因果关系而被判无罪的情形。表现出法官怠于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中的出罪规定;对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的前半部分机械地理解适用,导致出罪案件数量有限;出罪判决不多,但出罪的具体事由比较多样性等特点。此外,有的出罪案件存在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出罪”的争论。
  司法环节的出罪,离不开对现行刑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出罪事由的适用。对刑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出罪事由的适用,实务中仍然存在具体适用时合法与非法界限认定上的困惑和难题。我国司法解释对出罪事由的规定,内容则较为繁杂,在为司法实务认定提供标准的同时,需要司法人员进一步结合案件进行解释和合理地适用。
  对司法个案出罪判决遇到的具体问题需要进行分析和回应。同时,对今后相关问题的解决有必要进行制度完善,为此提出如下完善我国司法出罪事由体系的建议:改革法检绩效考核制度;对超法规出罪事由首先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承认;不断完善我国刑法层面的出罪事由体系;对无罪判决的程序进行改造,消解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作法;使用二元思维方式,改进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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